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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國家行政機關,駐地位於烏魯木齊市中山路479號,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1]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閉幕期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五年,實行主席負責制。

目錄

歷史沿革

1949年9月25日至26日,中國國民黨新疆警備司令陶峙岳與新疆省政府主席包爾漢率新疆省軍政人員分別通電起義。9月27日,將新疆省政府改為新疆省臨時政府,暫時負責維持全省政務,聽候中共中央指示。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宣布成立。11月2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野戰軍一部在王震將軍的帶領下進入新疆省府迪化市(不久改為烏魯木齊市)。12月17日,新疆省人民政府宣布成立。

1955年9月1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成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撖銷新疆省建制的決議》,批准國務院議案,撤銷新疆省建制,成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以原新疆省的行政區域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行政區域。9月20日至30日,新疆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在烏魯木齊舉行,會議通過了《新疆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擁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成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撤銷新疆省建制的決議>的決議》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選舉產生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一屆人民委員會。

1955年10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正式成立[2],新疆省人民政府正式改稱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委員會。

主要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國務院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管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相關視頻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發表
中國共產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代表會議在烏魯木齊召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