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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国家行政机关,驻地位于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79号,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1]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主席负责制。

历史沿革

1949年9月25日至26日,中国国民党新疆警备司令陶峙岳与新疆省政府主席包尔汉率新疆省军政人员分别通电起义。9月27日,将新疆省政府改为新疆省临时政府,暂时负责维持全省政务,听候中共中央指示。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宣布成立。11月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一部在王震将军的带领下进入新疆省府迪化市(不久改为乌鲁木齐市)。12月17日,新疆省人民政府宣布成立。

1955年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撖销新疆省建制的决议》,批准国务院议案,撤销新疆省建制,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原新疆省的行政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行政区域。9月20日至30日,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乌鲁木齐举行,会议通过了《新疆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拥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建制的决议>的决议》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选举产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届人民委员会。

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式成立[2],新疆省人民政府正式改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主要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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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表
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代表会议在乌鲁木齐召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