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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无国籍(海洋游牧民族)原图链接来自 搜狐 的图片

无国籍(英语:Statelessness),是指某人不被任何一个国家法律认为是其国民从而没有任何国籍,或者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状态。无国籍人士在居住地无人权保障,在国际社会不享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就像一个自然人不知道他自己是谁,就没有国家的法律保护,就无法在法院主张权利,争取权利。

判定无国籍人士要注意以下情况:

  • 如果只是一个人主张他是无国籍,并不能得到国际公约上定义的无国籍认可。名义上或事实上的无国籍人往往是无政府主义者的诉求,因政府最易侵犯人权之故。
  • 有关的国际公约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无国籍人。
    • 该人犯下了国际公约所定义的:反人类罪,灭绝人类罪,侵略罪或战争罪。
    • 该人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罪行,并被认为有罪。

成为无国籍人士的原因

  • 法律因素:
    • 出生:在采用血统主义确定国籍的国家,无国籍人所生子女,也是无国籍人。
      • 弃婴:在采用血统主义确定国籍的国家,无法确定父母的婴儿若无人领养,视作无国籍。
      • 出生在有争议的领土,如他们出生在一个不被国际承认的实体统治的地区,或者他们出生在一个没有现代国家声称主权下的地区。
    • 婚姻:若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本国国籍。但另一国法律规定,不因同本国人结婚,而获得本国国籍。
    • 剥夺:因为政治原因,针对个人或群体,而被剥夺了本国国籍,又没有新的国籍,即为无国籍人。
      • 个人被剥夺,如本·拉登。
    • 政权变化:某国、某地的政权因战争灭亡或更迭后,又没有新的政权取代,在无政府状态或政府失能状态时,这段期间会造成集体无国籍,但国家并未消失,需要重建政府核发国籍证明法律文件。
    • 个人放弃[1]

减少无国籍状态的措施

由于20世纪前50年,国家主权不稳定,产生了很多无国籍人士。因此联合国于1954年9月20日,制定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为了保护人们成为或继续保持无国籍人状态。1961年8月30日,联合国为了减少因为两次世界大战而成为的无国籍人,制定了《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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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