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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無國籍(海洋遊牧民族)原圖鏈接來自 搜狐 的圖片

無國籍(英語:Statelessness),是指某人不被任何一個國家法律認為是其國民從而沒有任何國籍,或者說不屬於任何國家的狀態。無國籍人士在居住地無人權保障,在國際社會不享受任何國家的外交保護,就像一個自然人不知道他自己是誰,就沒有國家的法律保護,就無法在法院主張權利,爭取權利。

判定無國籍人士要注意以下情況:

  • 如果只是一個人主張他是無國籍,並不能得到國際公約上定義的無國籍認可。名義上或事實上的無國籍人往往是無政府主義者的訴求,因政府最易侵犯人權之故。
  • 有關的國際公約不適用於下列情況的無國籍人。
    • 該人犯下了國際公約所定義的:反人類罪,滅絕人類罪,侵略罪或戰爭罪。
    • 該人曾有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罪行,並被認為有罪。

成為無國籍人士的原因

  • 法律因素:
    • 出生:在採用血統主義確定國籍的國家,無國籍人所生子女,也是無國籍人。
      • 棄嬰:在採用血統主義確定國籍的國家,無法確定父母的嬰兒若無人領養,視作無國籍。
      • 出生在有爭議的領土,如他們出生在一個不被國際承認的實體統治的地區,或者他們出生在一個沒有現代國家聲稱主權下的地區。
    • 婚姻:若一國法律規定,本國人與外國人結婚,即喪失本國國籍。但另一國法律規定,不因同本國人結婚,而獲得本國國籍。
    • 剝奪:因為政治原因,針對個人或群體,而被剝奪了本國國籍,又沒有新的國籍,即為無國籍人。
      • 個人被剝奪,如本·拉登。
    • 政權變化:某國、某地的政權因戰爭滅亡或更迭後,又沒有新的政權取代,在無政府狀態或政府失能狀態時,這段期間會造成集體無國籍,但國家並未消失,需要重建政府核發國籍證明法律文件。
    • 個人放棄[1]

減少無國籍狀態的措施

由於20世紀前50年,國家主權不穩定,產生了很多無國籍人士。因此聯合國於1954年9月20日,制定了《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為了保護人們成為或繼續保持無國籍人狀態。1961年8月30日,聯合國為了減少因為兩次世界大戰而成為的無國籍人,制定了《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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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