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银行业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JiangSu Banking Association ,缩写为JSBA),是经原国开行南京分行、农发行江苏省分行、原进出口银行南京代表处、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原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原中信实业银行南京分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原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原中国光大银行南京管理处、民生银行南京分行、原南京市商业银行、原江苏省邮政储汇局17家金融机构[1]筹备发起,由江苏省境内注册的相关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于2000年6月在江苏省民政厅注册成立,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目标,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要求,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单位会员
协会现有单位会员139家,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地方法人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农商行、信托投资集团、银联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和市银行业协会。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协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协会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办公室、信息宣传部、自律部、维权部、培训部和消保部﹝江苏(南京)银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六个职能部门构成。
协会围绕服务监管部门要求,服务会员单位诉求,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四项职能,发挥行业平台作用,在诸多领域取得了良好成效,荣获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2]评估及复评5A等级。
协会设置16个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分别为: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专业委员会、普惠金融专业委员会、金融科技与数字化转型专业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联合授信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专业委员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品牌宣传与声誉风险专业委员会、村镇银行工作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个人业务专业委员会、文明规范服务专业委员会、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
江苏省银行业协会章程(节选)
(2020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银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境内注册的各类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目标,遵守国家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要求,创建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银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银保监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368号亚东名座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江苏银保监局;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江苏银保监局,并做好江苏银保监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八)参与江苏银保监局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范等方面的建议;
(九)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江苏银保监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十)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十一)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十二)组织开展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以及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江苏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愿意享有本会正式会员权利,履行本会正式会员义务;
(三)营业性机构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非营业性机构应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包括:
1.入会申请书,载明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单位的名称和法定住所等内容;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或批准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会员代表登记表》,包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总代表(首席代表)姓名及简历。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协会正式发文公告确认。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委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会员代表。代表若出现离任、调任或其他情况,不能出任代表时,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并在一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以及变动后的《会员代表登记表》。
一家单位会员只有一票表决权,由委派代表行使。委派代表因故不能行使表决权时,由其授权指定的其他人代为行使。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
- ↑ 我国金融机构有哪些?金融机构有什么功能? ,搜狐,2018-06-21
- ↑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 ,搜狐,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