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銀行業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江蘇省銀行業協會(JiangSu Banking Association ,縮寫為JSBA),是經原國開行南京分行、農發行江蘇省分行、原進出口銀行南京代表處、工商銀行江蘇省分行、農業銀行江蘇省分行、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原交通銀行南京分行、原中信實業銀行南京分行、華夏銀行南京分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南京分行、招商銀行南京分行、原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分行、原中國光大銀行南京管理處、民生銀行南京分行、原南京市商業銀行、原江蘇省郵政儲匯局17家金融機構[1]籌備發起,由江蘇省境內註冊的相關金融機構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於2000年6月在江蘇省民政廳註冊成立,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
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目標,遵守國家憲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呼聲要求,創建平等和諧的競爭環境,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促進銀行業的平穩健康發展。
單位會員
協會現有單位會員139家,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地方法人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信用聯社及農商行、信託投資集團、銀聯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村鎮銀行等各類金融機構和市銀行業協會。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協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協會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由辦公室、信息宣傳部、自律部、維權部、培訓部和消保部﹝江蘇(南京)銀行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六個職能部門構成。
協會圍繞服務監管部門要求,服務會員單位訴求,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四項職能,發揮行業平台作用,在諸多領域取得了良好成效,榮獲江蘇省民政廳社會組織[2]評估及複評5A等級。
協會設置16個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分別為:綠色金融專業委員會、清廉金融文化建設專業委員會、普惠金融專業委員會、金融科技與數字化轉型專業委員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專業委員會、聯合授信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專業委員會、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品牌宣傳與聲譽風險專業委員會、村鎮銀行工作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個人業務專業委員會、文明規範服務專業委員會、安全保衛專業委員會、教育培訓專業委員會、貿易金融專業委員會。
江蘇省銀行業協會章程(節選)
(2020年12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銀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江蘇省境內註冊的各類金融機構自願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目標,遵守國家憲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呼聲要求,創建平等和諧的競爭環境,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促進銀行業的平穩健康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以下簡稱江蘇銀保監局)。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中山南路368號亞東名座8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江蘇銀保監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江蘇銀保監局,並做好江蘇銀保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八)參與江蘇銀保監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範等方面的建議;
(九)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江蘇銀保監局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十)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以及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十一)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十二)組織開展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以及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江蘇銀保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願意享有本會正式會員權利,履行本會正式會員義務;
(三)營業性機構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非營業性機構應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包括:
1.入會申請書,載明自願申請加入本會、承認本會章程、申請單位的名稱和法定住所等內容;
2.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或批准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3.《會員代表登記表》,包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總代表(首席代表)姓名及簡歷。
(二)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協會正式發文公告確認。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要求本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退會自由;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應委派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會員代表。代表若出現離任、調任或其他情況,不能出任代表時,由本單位相應繼任者接任,並在一個月內向協會秘書處提交變更申請以及變動後的《會員代表登記表》。
一家單位會員只有一票表決權,由委派代表行使。委派代表因故不能行使表決權時,由其授權指定的其他人代為行使。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
- ↑ 我國金融機構有哪些?金融機構有什麼功能? ,搜狐,2018-06-21
- ↑ 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重要主體 ,搜狐,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