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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共河北省委领导下的由全省性文艺家协会、设区市文联和全省性企业(产业)文学艺术工作者组成的群众团体。

机构简介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河北省文联,成立于1949年12月,是中共河北省委领导下的由全省性文艺家协会[1]、设区市文联和全省性企业(产业)文学艺术工作者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

主要职能

1、贯彻落实党的文艺工作方针,为全省文艺家协会、设区市文联、全省性企业(产业)文联做好联络、协调、服务和指导工作,团结全省艺术家、文艺工作者,听取和反映文艺界的情况和意见。

2、组织召开省文联和全省性文艺家协会代表大会、省文联委员会、主席团会议以及组织召开全省文联系统会议。

3、宣传、动员、组织广大文艺工作者致力于发展繁荣河北文艺事业,组织艺术家深入生活、创作优秀作品。

4、组织文艺研讨和学术交流工作,办好刊物,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相关艺术活动的评奖工作。

5、协同有关部门,组织中外艺术界的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活动。

6、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7、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全省性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文联、省企业(行业)文联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力量。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指导和帮助。

第二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文艺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动员全省文艺工作者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致力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谐文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努力加强同各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和合作,积极促进全省各民族文艺家之间的团结,推动团体会员和广大文艺家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的文艺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联系和交往,积极开展广泛的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开展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调查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努力推动河北文艺事业的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致力于在本会会员中倡导、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努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的德艺双馨的文艺家队伍,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七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文艺发展规律和人民团体特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形式、活动方式,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九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省性文艺家协会、各市文联、省企业(行业)文联为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本会对所属全省性文艺家协会、省企业(行业)文联负有组织领导责任。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按期交纳会费,负责完成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符合本会章程的文艺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三)听取和审议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团体会员中的岗位委员,实行替补制,即该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继任者接任,并报主席团备案。

第十三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召集。每次大会出席人数应占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提名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五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对委员会和主席团的工作起参谋、咨询作用。

主席团提名荣誉委员若干人。

对不称职的委员或领导成员,可以通过组织程序和法律程序予以罢免。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通过组织程序和法律程序适当增补。

第十六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省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下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十八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财务情况,每年向主席团报告一次。

第十九条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河北省文联。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址设在石家庄

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HEBEI PROVINCE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HBPFLAC”。

第二十条本章程经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属河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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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