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欢迎当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实资料,洗刷冤屈,终结网路霸凌。

河南省肥料协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跳转至: 导航搜索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

河南省肥料协会由河南省土壤肥料站发起、河南省农业厅申请、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一个以大中型肥料企业为主体,由科研、教学、生产、销售、推广、原料、设备、设施供应等企业和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域、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1]的非赢利行业组织。她是在我国加入WTO、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参谋和助手,是肥料行业发展的桥梁和纽带。她的宗旨是“三个服务,一个壮大”,即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农业、壮大行业。她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沟通、服务、促进、自律。她的总体建设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服务、一个壮大”为宗旨,以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利益机制为纽带,按照市场经济运作规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优化生产要素,促进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尽快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产业链条,着力打造充满活力、全国一流的协会。在今后的运作中,她将严格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自主、自律和维权原则。

协会愿景

河南是用肥大省,每年肥料施用量达1500万吨,但同时又是产肥弱省,肥料生产厂家小而分散,科研、生产、推广系统各自为政,肥料行业未能形成真正的合力。肥料协会的成立,将充分发挥中介服务作用,在组织和推动肥料行业尽快与国际接轨,发挥和整合全省肥料行业资源优势,促进行业和与行业有关的科研、生产、推广等单位的广泛交流与合作,提高行业整体竞争能力,规范肥料市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生产向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方向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河南省肥料协会简介

河南省肥料协会由河南省土壤肥料站发起、河南省农业厅申请、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一个以大中型肥料企业为主体,由科研、教学、生产、销售、推广、原料、设备、设施供应等企业和组织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域、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赢利行业组织。她是在我国加入WTO、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参谋和助手,是肥料行业发展的桥梁和纽带。她的宗旨是“三个服务,一个壮大”,即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农业、壮大行业。她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沟通、服务、促进、自律。她的总体建设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为指导,以“三个服务、一个壮大”为宗旨,以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利益机制为纽带,按照市场经济运作规则,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优化生产要素,促进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尽快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产业链条,着力打造充满活力、全国一流的协会。在今后的运作中,她将严格遵循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自主、自律和维权原则。

河南省肥料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南省肥料协会,其英文译名Henan Province Fertilizer Association,缩写为HNFA。

第二条 河南省肥料协会是由河南省内肥料行业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农业,壮大行业。通过协会的良好运作,架起政府与肥料生产企业间、肥料企业与农业生产者的联系桥梁,整合肥料技术推广体系、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科研教学单位的力量,促进肥料界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省肥料行业的竞争能力,肥料产品检测和科学施肥水平,普及科学施肥技术,实现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推进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肥料市场秩序,防止有害肥料对农业生产的危害。

第四条 本会接受行业指导单位河南省农业厅、登记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事项及政府购买服务;

(二)开展行业统计、信息交流、技术咨询、业务培训等活动。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市场行为,加强会员合作。

(四)宣传贯彻行业政策,编辑出版会刊、书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户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肥料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人证明、身份证。

(三)经理事会或理事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