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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肥料協會由河南省土壤肥料站發起、河南省農業廳申請、河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一個以大中型肥料企業為主體,由科研、教學、生產、銷售、推廣、原料、設備、設施供應等企業和組織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系統、跨地域、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1]的非贏利行業組織。她是在我國加入WTO、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並日趨完善、農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的大背景下應運而生的,是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是肥料行業發展的橋樑和紐帶。她的宗旨是「三個服務,一個壯大」,即服務政府、服務會員、服務農業、壯大行業。她的主要職能是協調、溝通、服務、促進、自律。她的總體建設思路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三個服務、一個壯大」為宗旨,以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目標,以利益機制為紐帶,按照市場經濟運作規則,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優化生產要素,促進強強聯合,實現優勢互補,儘快形成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產業鏈條,着力打造充滿活力、全國一流的協會。在今後的運作中,她將嚴格遵循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自主、自律和維權原則。

協會願景

河南是用肥大省,每年肥料施用量達1500萬噸,但同時又是產肥弱省,肥料生產廠家小而分散,科研、生產、推廣系統各自為政,肥料行業未能形成真正的合力。肥料協會的成立,將充分發揮中介服務作用,在組織和推動肥料行業儘快與國際接軌,發揮和整合全省肥料行業資源優勢,促進行業和與行業有關的科研、生產、推廣等單位的廣泛交流與合作,提高行業整體競爭能力,規範肥料市場,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推動農業生產向優質、高產、高效、生態、安全方向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河南省肥料協會簡介

河南省肥料協會由河南省土壤肥料站發起、河南省農業廳申請、河南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一個以大中型肥料企業為主體,由科研、教學、生產、銷售、推廣、原料、設備、設施供應等企業和組織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系統、跨地域、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贏利行業組織。她是在我國加入WTO、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並日趨完善、農業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的大背景下應運而生的,是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參謀和助手,是肥料行業發展的橋樑和紐帶。她的宗旨是「三個服務,一個壯大」,即服務政府、服務會員、服務農業、壯大行業。她的主要職能是協調、溝通、服務、促進、自律。她的總體建設思路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2]為指導,以「三個服務、一個壯大」為宗旨,以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目標,以利益機制為紐帶,按照市場經濟運作規則,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優化生產要素,促進強強聯合,實現優勢互補,儘快形成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產業鏈條,着力打造充滿活力、全國一流的協會。在今後的運作中,她將嚴格遵循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自主、自律和維權原則。

河南省肥料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河南省肥料協會,其英文譯名Henan Province Fertilizer Association,縮寫為HNFA。

第二條 河南省肥料協會是由河南省內肥料行業企業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政府,服務會員,服務農業,壯大行業。通過協會的良好運作,架起政府與肥料生產企業間、肥料企業與農業生產者的聯繫橋樑,整合肥料技術推廣體系、生產企業、經營單位和科研教學單位的力量,促進肥料界的交流與合作,提高我省肥料行業的競爭能力,肥料產品檢測和科學施肥水平,普及科學施肥技術,實現農業節本增效,農民增收的目標,推進農業生產的健康發展,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規範肥料市場秩序,防止有害肥料對農業生產的危害。

第四條 本會接受行業指導單位河南省農業廳、登記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場所為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事項及政府購買服務;

(二)開展行業統計、信息交流、技術諮詢、業務培訓等活動。

(三)加強行業自律,規範會員市場行為,加強會員合作。

(四)宣傳貫徹行業政策,編輯出版會刊、書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戶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肥料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社會統一信用代碼、法人證明、身份證。

(三)經理事會或理事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交納會費;

(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