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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3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1989年2月15日挂牌办公,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教育培训科、技术室、书记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等十五个部门,辖区有源城区、东源县(1988年至1993年为郊区人民法院)、连平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等六个基层法院、十四个人民法庭。

概况

近年来,河源中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1]为指导,牢固树立、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和“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司法为民,狠抓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物质装备建设四件大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发图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河源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3月1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1989年2月15日挂牌办公,现有政治处、执行局、办公室、司法行政科、监察室、审管办、研究室、宣传科、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监督庭、执行指挥中心和司法警察支队等二十个部门,辖区有源城区、东源县(1988年至1993年为郊区人民法院)、连平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等六个基层法院、十四个人民法庭。近年来,河源中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狠抓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物质装备建设四件大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奋发图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河源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职责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2]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和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以及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对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依法审理监狱报送的减刑、假释案件;

(十)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一)参与立法活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

(十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等;

(十三)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领导

院长:王庆丰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邹建忠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骆志艺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钟仕梅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李焱辉

荣誉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工作思路,先后被广东省高院评为全省法院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两个文明”窗口建设先进单位、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纪检监察工作先进集体;被河源市委、市政府评为“两个文明”窗口建设先进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优秀单位。

工作动态

高院领导检查我市法院工作拓展司法公开深度和广度

“要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 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华杰率队到我市对法院安保工作和“司法公正水平提高年”、“司法作风明显改进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认为我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工作扎实,有效应对了各种困难和问题,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陈华杰对我市法院今后工作提出了五点要求。要加强法院安保工作,严格出入管理,做到“逢进必检”、“开包检查”,车辆凭证出入;要坚持司法公正,依法独立公正地办好每一件案件,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要强化司法宣传,善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新举措、新成效,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基础建设,从根本上提升山区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人民法院更好地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