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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公安局河源市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市政府、广东省公安厅双重领导。各县(县级市)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1]

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署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消防部队的建设、领导以及对武警部队协调领导工作。

(四)指导和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刑事案件和经济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协调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侦破处置。

(五)指导、管理出入境工作和外国人在河源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打击和预防妨害国(边)境管辖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六)管理、指导、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负责对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批工作。

(八)负责保安行业的管理,监督《广东省保安服务条例》[2]的实施。

(九)指导、监督消防工作。

(十)指导和负责监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和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建设和经警队伍建设。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河源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主要领导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三)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规划公安通讯、信息网络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为县区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

(十四)指导、检查、督促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五)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六)指导铁路森林企业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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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