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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公安局河源市人民政府下設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受市政府、廣東省公安廳雙重領導。各縣(縣級市)區設有公安局(分局),在鎮、鄉、街道設派出所[1]

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部署公安工作,並指導檢查落實。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掌握、分析、預測社會治安新情況、新問題,為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提出對策。

(三)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組織建設和公安民警隊伍建設,按規定權限管理幹部,負責消防部隊的建設、領導以及對武警部隊協調領導工作。

(四)指導和負責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刑事案件和經濟金融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組織、協調對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偵破處置。

(五)指導、管理出入境工作和外國人在河源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打擊和預防妨害國(邊)境管轄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

(六)管理、指導、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七)指導、監督和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負責對勞動教養案件的審批工作。

(八)負責保安行業的管理,監督《廣東省保安服務條例》[2]的實施。

(九)指導、監督消防工作。

(十)指導和負責監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和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建設和經警隊伍建設。

(十二)組織實施對來河源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省主要領導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三)組織公安科研工作;規劃公安通訊、信息網絡技術、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為縣區公安機關提供信息、技術、後勤、裝備等服務。

(十四)指導、檢查、督促各級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幹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五)負責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

(十六)指導鐵路森林企業等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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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