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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jurisprudence、legal theory)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学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本质与规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说是一种“法律”,例如[[自然规律]]、[[伦常]]、[[逻辑法]]则或[[美学]],而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则。虽然许多[[法学家]],例如菲特烈·封·洛高、基尔希曼,认定法学没有学术性质,然而法学演进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学]]、[[法律史学]]以及[[法律科学]]等三大部门。此外,又因为研究对象都是社会上的现象,因此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财政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社会科学有相当程度的密切关连。 | '''法学'''(jurisprudence、legal theory)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学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本质与规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说是一种“法律”,例如[[自然规律]]、[[伦常]]、[[逻辑法]]则或[[美学]],而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则。虽然许多[[法学家]],例如菲特烈·封·洛高、基尔希曼,认定法学没有学术性质,然而法学演进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学]]、[[法律史学]]以及[[法律科学]]等三大部门。此外,又因为研究对象都是社会上的现象,因此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财政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社会科学有相当程度的密切关连。 | ||
==起源== | ==起源== | ||
− | 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东周]]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如[[管子]]主张:“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在欧美地区的传统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学一词的定义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法学是[[人类]]研究遵从正义而生活的学科。[[文艺复兴时期]],法学于大学中备受重视,为当时学术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与[[医学]]及[[神学]]三足鼎立。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先有[[习俗]],然后由[[伦理]]分离出法律,最后才有道德,但是相对于习俗与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强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现实可行的[[权力]],企图解释理想世界的应然法则。 | + | 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东周]]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如[[管子]]主张:“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ref>[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china/20190806/u7ai8735974.html 【每日一习话】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东方网,2019-8-6</ref> ”在欧美地区的传统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学一词的定义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法学是[[人类]]研究遵从正义而生活的学科。[[文艺复兴时期]],法学于大学中备受重视,为当时学术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与[[医学]]及[[神学]]三足鼎立。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先有[[习俗]],然后由[[伦理]]分离出法律,最后才有道德,但是相对于习俗与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强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现实可行的[[权力]],企图解释理想世界的应然法则。 |
==法的概念== | ==法的概念== | ||
− | 人的[[行为]]中都有某种应然的法则,而规范人类意志和行为的伦理法则可以区分为道德、习俗以及法律。前述法律是三者之中唯一具有下列四项特性的[[法则]],外在关心取向、外在判断方式、外在目的主体以及外在效力来源。也就是说,法律关心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内心的意图,只要行为符合法律条文就属于合法行为,而法律领域中有相对权利义务的主体,并且有立法者与仲裁者。[[德国]]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具有三大价值:[[公共利益]]、法明确性以及[[正义]],然而因为人的不完美这三大价值并不总是和谐共存于每部法律之中。 | + | 人的[[行为]]中都有某种应然的法则,而规范人类意志和行为的伦理法则可以区分为道德、习俗以及法律。前述法律是三者之中唯一具有下列四项特性的[[法则]],外在关心取向、外在判断方式、外在目的主体以及外在效力来源。也就是说,法律关心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内心的意图,只要行为符合法律条文就属于合法行为,而法律领域中有相对权利义务的主体,并且有立法者与仲裁者。[[德国]]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具有三大价值:[[公共利益]]、法明确性以及[[正义]]<ref>[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15335.html 正义要求平等的人平等对待],110法律咨询网,2011-4-29</ref> ,然而因为人的不完美这三大价值并不总是和谐共存于每部法律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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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3月8日 (日) 06:03 的最新修訂
法學(jurisprudence、legal theory)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學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會現象及其本質與規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說是一種「法律」,例如自然規律、倫常、邏輯法則或美學,而法學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則。雖然許多法學家,例如菲特烈·封·洛高、基爾希曼,認定法學沒有學術性質,然而法學演進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學、法律史學以及法律科學等三大部門。此外,又因為研究對象都是社會上的現象,因此法學與政治學、經濟學、財政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等社會科學有相當程度的密切關連。
起源
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東周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如管子主張:「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1]」在歐美地區的傳統中,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對法學一詞的定義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認為法學是人類研究遵從正義而生活的學科。文藝復興時期,法學於大學中備受重視,為當時學術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與醫學及神學三足鼎立。在歷史演進過程中先有習俗,然後由倫理分離出法律,最後才有道德,但是相對於習俗與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強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現實可行的權力,企圖解釋理想世界的應然法則。
法的概念
人的行為中都有某種應然的法則,而規範人類意志和行為的倫理法則可以區分為道德、習俗以及法律。前述法律是三者之中唯一具有下列四項特性的法則,外在關心取向、外在判斷方式、外在目的主體以及外在效力來源。也就是說,法律關心行為所產生的結果而不是內心的意圖,只要行為符合法律條文就屬於合法行為,而法律領域中有相對權利義務的主體,並且有立法者與仲裁者。德國著名法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認為,法律具有三大價值:公共利益、法明確性以及正義[2],然而因為人的不完美這三大價值並不總是和諧共存於每部法律之中。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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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每日一習話】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東方網,2019-8-6
- ↑ 正義要求平等的人平等對待,110法律諮詢網,201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