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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jurisprudence、legal theory)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学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本质与规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说是一种“法律”,例如自然规律伦常逻辑法则或美学,而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则。虽然许多法学家,例如菲特烈·封·洛高、基尔希曼,认定法学没有学术性质,然而法学演进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学法律史学以及法律科学等三大部门。此外,又因为研究对象都是社会上的现象,因此法学与政治学经济学财政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有相当程度的密切关连。

起源

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东周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如管子主张:“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1]”在欧美地区的传统中,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法学一词的定义是:“人事和神事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认为法学是人类研究遵从正义而生活的学科。文艺复兴时期,法学于大学中备受重视,为当时学术界最具地位的科系之一,与医学神学三足鼎立。在历史演进过程中先有习俗,然后由伦理分离出法律,最后才有道德,但是相对于习俗与道德,法律具有固定以及强制的特性,也包含人民生活中现实可行的权力,企图解释理想世界的应然法则。

法的概念

人的行为中都有某种应然的法则,而规范人类意志和行为的伦理法则可以区分为道德、习俗以及法律。前述法律是三者之中唯一具有下列四项特性的法则,外在关心取向、外在判断方式、外在目的主体以及外在效力来源。也就是说,法律关心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内心的意图,只要行为符合法律条文就属于合法行为,而法律领域中有相对权利义务的主体,并且有立法者与仲裁者。德国著名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具有三大价值:公共利益、法明确性以及正义[2],然而因为人的不完美这三大价值并不总是和谐共存于每部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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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