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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标识行业协会是由湖南省从事标识设计、制作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学术机构及专家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服务、自律、协调、发展”是本协会的基本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社会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全省标识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倡导良好的行业风气,提升湖南标识行业的品质、形象,促进湖南省标识业的健康发展。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湖南省标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湖南省标识行业协会(简称湘标协)
英文名称:(Hunan Sig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NS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南省从事标识设计、制作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学术机构及专家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协会宗旨:
(一) “服务、自律、健康、发展”是本协会的基本宗旨;
(二)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调会员关系,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
(三) 在政府、社会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 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国家广告产业园主楼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规划、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企业资质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
(三)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新技术及新产品推介等活动,参与等级考核、鉴定,协助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四)协调本行业产品、服务的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参与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标准的建议,并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竞赛、评比、评奖活动,表彰奖励在本行业的设计、生产、管理、市场拓展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机构和人员。
(七)建设信息网络平台等,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从事与标识有关业务且在标识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
在标识行业的生产、科研、设计、经营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但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标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湖南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但不超过企业会员总数的20%)。
(五)近两年内无不良社会信誉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和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项目合作,技术、人才交流,资源整合的机会。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六)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行业问题和情况。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牌证。会员不按协会明文规定缴纳会费或连续二年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会员会费的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递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审议、批准行业公约、规范、标准。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九)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参加者,可书面委托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薪酬情况。
(三)制定协会日常管理制度;制定并监督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起草行业公约、规范、标准,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处理突发事件,研究有关须交理事会讨论的事项。
(六)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综合素质较高,具有较高影响力和代表性,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不得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没有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单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资格
(一)理事单位: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经营与标识相关的业务满3年,且具备一定规模。理事单位的组成要具有代表性,即以设计为主、生产为主、上下游供应为主各占三分之一,同时兼顾大中小企业。
(二)会长:理事会成员两年以上,对标识的专业性有较高的理论认识,对标识行业发展趋势有较宽的视野,有领导和组织协会工作的能力,为人做事公道正派。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三)副会长:会长、副会长数量不超过理事总数三分之一,在理事单位中产生,理事会成员两年以上,其任职的企业在某一领域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
(四)秘书长: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可以向社会聘用。在没有专职人选时,可以从理事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监事最长连任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指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人选。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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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民法典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取得有哪些,搜狐,2021-01-06
- ↑ 解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搜狐,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