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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標識行業協會是由湖南省從事標識設計、製作等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學術機構及專家等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1]。「服務、自律、協調、發展」是本協會的基本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和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會員單位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社會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全省標識行業的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倡導良好的行業風氣,提升湖南標識行業的品質、形象,促進湖南省標識業的健康發展。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湖南省標識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湖南省標識行業協會(簡稱湘標協)
英文名稱:(Hunan Sign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HNS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湖南省從事標識設計、製作等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學術機構及專家等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本協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條 協會宗旨:
(一) 「服務、自律、健康、發展」是本協會的基本宗旨;
(二)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調會員關係,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
(三) 在政府、社會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四) 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湖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註冊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國家廣告產業園主樓二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業規劃、質量規範和服務標準、企業資質評定,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和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出具公信證明。
(三)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新技術及新產品推介等活動,參與等級考核、鑑定,協助開展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四)協調本行業產品、服務的價格,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
(五)參與行業發展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有關標準的建議,並參與制定、修訂有關標準。
(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競賽、評比、評獎活動,表彰獎勵在本行業的設計、生產、管理、市場拓展等方面成績優秀的機構和人員。
(七)建設信息網絡平台等,為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
從事與標識有關業務且在標識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法人組織。
(二)個人會員
在標識行業的生產、科研、設計、經營等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但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0%。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標識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湖南設有分支機構的外地企業(但不超過企業會員總數的20%)。
(五)近兩年內無不良社會信譽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議審核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和優惠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項目合作,技術、人才交流,資源整合的機會。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六)通過協會向政府反映行業問題和情況。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牌證。會員不按協會明文規定繳納會費或連續二年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的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批准會員會費的收繳標準及辦法;
(五)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遞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審議、批准行業公約、規範、標準。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九)制定協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參加者,可書面委託代表出席。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下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對理事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解聘及薪酬情況。
(三)制定協會日常管理制度;制定並監督執行年度工作計劃。
(四)組織起草行業公約、規範、標準,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五)處理突發事件,研究有關須交理事會討論的事項。
(六)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綜合素質較高,具有較高影響力和代表性,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 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職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不得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沒有法律法規政策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單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資格
(一)理事單位:數量不超過會員總數三分之一,以經營與標識相關的業務滿3年,且具備一定規模。理事單位的組成要具有代表性,即以設計為主、生產為主、上下游供應為主各占三分之一,同時兼顧大中小企業。
(二)會長:理事會成員兩年以上,對標識的專業性有較高的理論認識,對標識行業發展趨勢有較寬的視野,有領導和組織協會工作的能力,為人做事公道正派。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三)副會長:會長、副會長數量不超過理事總數三分之一,在理事單位中產生,理事會成員兩年以上,其任職的企業在某一領域有較大影響和代表性。
(四)秘書長:熱心協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社會活動能力,可以向社會聘用。在沒有專職人選時,可以從理事單位中產生。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監事最長連任不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指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四)提名常務副會長人選。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聘任。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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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民法典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取得有哪些,搜狐,2021-01-06
- ↑ 解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搜狐,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