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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正義是漢語名詞術語。

語言文字是一個民族文化的結晶。這個民族[1]過去的文化靠着它來流傳,未來的文化也仗着它來推進,從大約是在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的「甲骨文」被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2]西周後期,漢字發展演變為大篆,後秦始皇統一中國,中國文字才逐漸走上了發展的道路,直至今天。

名詞解釋

稅收正義是稅收和稅法的最高價值理念,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和稅收國家的圭臬。文章從稅收正義與稅收程序的概念界定出發,論述了現代稅收程序對實現稅收正義的核心作用,評述了程序正義理論的演變發展,對稅收法治中的程序問題進行了理論分析,並對中國稅收程序法治化的建構提出了完善思路,以通過程序邁向稅收正義。

稅收正義是當前稅制改革的前提規範。一個稅收體制公正合理性的基礎是平等課稅、公平稅負、效能化稅收的真正體現。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一個公正合理的稅收制度的支撐,需要一個真正實現了程序正義、結果正義和制度正義的稅收體制的建構。

在建構和諧社會中,稅收作為一項國家對社會的調節制度,從本質上來講是對剩餘產品強制、無償分配所形成的一種特定的分配關係。因此這種分配關係是否正義,或者說能否滿足社會正義的要求,關乎一個國家能否獲取充足的財政收入,獲取的稅收收入的路徑是否符合最大多數納稅人的權利、義務分配,稅收收入的取得能否與社會經濟、國家利益的思想協調一致等國計民生的大事,因而在日漸高漲的稅收改革呼籲聲中,稅收正義的願望也日漸強烈。

稅收正義的內涵

正義是政治文明與法律制度的最高理想和共尊價值理念,是判斷一種法律制度最具有正當根據的價值標準,「正義的許多原則——各得其所,黃金規則,絕對命令,公平原則,寬容要求,以及其他等等,被認為超越了一切歷史經驗」。作為以稅收負擔分配為規制對象的稅法必須遵從正義理念而為正義之法。在現代法治國家,稅收僅當符合憲法價值秩序下之正義要求時,才具有正當化基礎。因此,稅收正義是憲法層面的基本原則,為稅法的核心價值和最高精神,稅收文明應當奉正義為圭臬。

由於觀察角度和範圍的不同,稅收正義的內涵和要求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例如,在稅收訴訟方面,「就稅收正義言,應給予納稅義務人個人有效的主觀權利保護,並實現課稅之客觀合法性以及課稅平等,以維護公共利益。」在社會福利給付方面,「只有符合正義公允之租稅負擔,才能源源不絕供應社會福利所需,故租稅正義為法治國家社會福利給付之前提條件,也是社會福利廣度與深度指標」,「在社會法治國家中,國家須先在憲法上決定其租稅正義衡量準則;並在租稅正義之基礎上決定社會給付之衡量基準」。在稅收實體法方面,稅收公平乃稅收正義的首要內容,依個人給付能力平等課徵的量能原則系稅收正義對所得稅的基本要求,以社會目的為主的稅收,稅收正義更為關注需求原則。而稅收正義尤其表現為稅法基本原則的建制(稅法上最合乎事理的三項基礎原則是量能課稅原則、需要原則和實用性原則),因為正義的稅法必須以各項原理或原則為前提;實質的正義不僅要求單純的各項原則,更要求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必須前後一致的加以適用。

美國法學家博登海墨說:「正義有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可隨心所欲地呈現出極不相同的模樣。當我們仔細辨認它並試圖解開隱藏於其後的秘密時,往往會陷入迷惑。」稅收正義也如這張普洛透斯似的臉,當眾多學者去揭開他的面紗,想要把握它的實質內涵時,它卻顯出不同的型態。由於觀察角度和範圍的不同,稅收正義的內涵和要求也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比如:有的學者從納稅公平的角度認為「稅收正義應給予納稅義務人個人有效的主觀權利保護,並實現課稅的客觀合法性以及課稅平等,以維護公共利益。」有的學者從稅收與福利政策實施的關係得出「只有符合正義公允的租稅負擔,才能源源不絕供應社會福利所需,故租稅正義為法治國家社會福利給付之前提條件,也是社會福利廣度與深度指標」:「在社會法治國家中,國家須先在憲法上決定其租稅正義衡量準則,並在租稅正義之基礎上決定社會給付之衡量基準」。也有的學者從稅收原則上覬覦正義,把稅收公平當作是稅收正義的首要,並將依個人給付能力平等課徵的量能原則、需要原則、實用性原則看作是稅收正義的基本原則。

綜觀稅收正義理論的,我們可以得知:稅收正義作為社會正義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社會正義在具體領域中的體現。因而稅收正義首先必須符合社會正義的總體要求,其基本原則應符合社會正義的基礎原則;稅收正義是社會正義體系中的一個分支,本身兼具社會正義的實質性特徵。從稅收本身來看,稅收正義包括稅收主體(稅務工作人員)的正義、稅收客體(稅目、稅率、稅制)的正義和徵稅對象(納稅義務人)的正義;從稅收正義的實現方式看,稅收正義包括稅收實施程序的正義、稅收實現結果的正義和稅收保障的制度正義。

因而,對稅收正義的內涵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在確定稅收債務的稅收實體上,稅收正義表現為對公平稅負、量能課稅、符合比例等實體正義的追求,以促進和保障分配正義的實現。二是在稅收征納和救濟的稅收程序問題上,稅收正義要求稅收程序的正義即平等對待、參與、程序理性、公開透明、人格尊嚴等。稅收正義作為一種合乎公民主權目標要求的國家對公民財產的徵收與使用,它反映的是一種依照社會契約而發生的公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只有這種「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稅收才具備「對人類需要或要求合理公平的滿足,與社會理想相符合,以保證人們的利益與願望」的稅收正義要求,因而稅收正義的內涵也會隨着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制度的完善而不斷完備。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