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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房屋
图片来自ihm

经济房屋(葡萄牙语:Habitação Económica)是澳门一个由运输工务司辖下的澳门房屋局直接出资兴建或透过发展商兴建的受政府资助的出售房屋,简称经屋。经济房屋目的是协助具特定收入水平及财产的澳门居民解决住房问题,与促进符合澳门居民的实际需要及购买力的房屋供应。

说明

经济房屋仅用于家团自住用途,并对私人房屋市场及社会房屋政策起著补充性作用。为遏止炒卖活动及防止有人以低价买入经屋再转售牟取暴利,对经屋政策相违背,故由2011年起发售的经屋设有16年转售限制[1] (而以往发售屋苑原则上为6年)。

屋苑土地权益

一般而言,澳门经济房屋的地上权为25年(部分有一至两次介乎10至19年的续期权,与澳门其他私人楼宇相似),年期由土地交付房屋局团队施工起计(但卖方仍为澳门政府,而非房屋局)。

售楼资料的发放

澳门房屋局在经济房屋销售的时候,会向入选申请人致函寄发售楼说明书、拣楼信及该销售阶段所有可供出售的经屋单位的价目表,此封函件通常会在至少在拣楼前一星期,透过澳门邮政以挂号邮寄方式向入选申请人提供,而售楼说明书及价目表会同时在澳门房屋局网站上公布。

楼宇设计

负责经济房屋的建筑师会把楼宇,按经济房屋法及地盘特性作出不同的设计,而近期兴建的氹仔日晖大厦更开始引入环保设计,走廊及楼梯使用开放式设计,确保通风及日间光线充足,以节省能源消耗。天台设有遮阳蓬,减低顶层单位受热程度,而单位内更设有对流窗,增加自然空气流通。

单位类型

单位类型分一房厅(T1)、两房厅(T2)、三房厅(T3)及四房厅(T4)4大类,自永宁广场大厦落成后本澳经屋不再提供T4单位,及在湖畔大厦落成后T3单位只提供1个卫生间设备,而按现行经屋法规定每个单位应设有厨房、卫生间、厅及露台各一个及最多三个房间。

交楼标准设备

实际交楼标准依各经屋屋苑建筑师设计而略有不同,以下仅供参考:

  • 客/饭厅及睡房

交楼时地台及墙脚线已用国产过底砖铺好,墙壁涂上乳胶漆。

  • 厨房

地台以国产过底砖铺成,墙壁采用国产瓷砖;而灶台及单盆洗涤盆则以红砖砌成,再铺上瓷砖。

  • 浴室

地台以国产过底砖铺成,墙壁采用国产瓷砖;卫生设备包括洗手盆、坐厕、淋浴间、花洒及浴帘杆。

  • 其他设备

单位一般采用铝窗及木门;采用不锈钢大闸,另外,所有单位均不附送冷气机及热水炉,设有管道天然气/石油气终端接头。

  • 公共空间

走廊、升降机大堂样式依各屋苑略有不同,主要铺砌浅色墙身瓷砖,深色地台瓦。

经济房屋列表

已建成项目

澳门半岛

屋邨名称 堂区 地区 地址 入伙日期 楼宇座数
永宁广场大厦 花地玛堂区 澳门 永宁广场 2011年6月23日 4座
青葱大厦 花地玛堂区 澳门 鸭涌马路 2013年4月3日 2座
青怡大厦 花地玛堂区 澳门 青洲大马路 2016年6月14日 2座
快盈大厦 花地玛堂区 澳门 俾约翰街 2018年10月3日 2座
青涛大厦 花地玛堂区 澳门 青洲大马路 2018年10月8日 1座
青洲坊大厦 花地玛堂区 澳门 李宝桩街 2018年11月19日 5座

离岛

屋邨名称 堂区 地区 地址 入伙日期 楼宇座数
泉福新邨 嘉模堂区 氹仔旧城区 地堡街 第一期2003年8月13日、第二期2005年9月8日 12座
湖畔大厦 嘉模堂区 氹仔 美副将马路 2012年11月23日 6座
安顺大厦 圣方济各堂区 路环石排湾公屋群 石排湾马路 2013年6月13日 2座
居雅大厦 圣方济各堂区 路环石排湾公屋群 石排湾马路 2013年2月28日 8座
业兴大厦 圣方济各堂区 路环石排湾公屋群 石排湾马路 2013年3月20日 10座
日晖大厦 嘉模堂区 氹仔 聚龙街 2017年12月4日 1座

未建成项目

  • 新城A区B4地段
  • 新城A区B9地段
  • 新城A区B10地段

交易限制

经济房屋与香港的居者有其屋计划住宅发售计划一样,均设有转售限制,但由2011年起发售的屋苑,转让条款更为严苛,详情如下:

  • 首6年内:除非业主死亡或失去行为能力,其继承人才可以房屋局订明估价(未补地价)将单位售予合资格申购经屋人士,否则不能出售。
  • 其后10年:可以房屋局订明估价(未补地价)将单位售予合资格申购经屋人士,但不准补地价出售。
  • 16年后:业主可自行订价及选择买家,并经房屋局审核;若房屋局决定回购,将会按业主所订价格,扣除折扣后回购单位作再次出售之用,而与原订买家交易即告中止。否则,业主须支付补地价,然后完成交易。

而在2011年以前发售的屋苑,转让条款则如下:

  • 一般案例:首6年内不可出售。
  • 向房屋司(房屋局)申请贷款购买经屋者:如未清还贷款,首12年内不可出售;清还后禁售期为9年。

而其馀限制条款与2011年起出售经屋相同。

以上日期由楼宇使用准照(入伙纸)批出日起计,或回购/“挞订”(取消买卖合约)单位再次出售合约签立日起计。若有经房屋局再售者,以较后日期为准。

资料来源

  1. 实地考察
  2. 澳门房屋局

另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