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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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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1],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3]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衡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 [2003]234号)、《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方案意见〉的通知》(衡发[2004]9号)精神,撤销衡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设立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实施工作。

职能调整

(一)从市建设局划入: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从市规划局划入: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从市环保局划入: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从市工商局划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五)从市公安局划入: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各个时期城市管理的中心任务;研究拟定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课题的调查研究。

(二)负责对市直有关单位和城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宏观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比工作。

(三)在本市城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不含南岳区,下同)范围内承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

1.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依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道路及沿路边的公共绿地、广场范围内未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和毁坏城市绿化设施及占用绿化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3.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范围内,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污染、损坏城市道路设施及城市道路施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行为的行政处罚。

4.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权;在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按规定作业时间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在湘江城区段水域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权;未采取防燃、防尘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尘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害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

5.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指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街巷,单位内部道路和封闭管理的居住区内的道路除外。)及其两侧临时建筑,或依附于该建筑物搭建的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单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实施行政处罚。

6.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有照或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自产蔬菜和农付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者的行政处罚,及在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商贩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侵占道路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负责城管执法队伍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轮岗交流工作。

(五)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办理各城管执法机构领导班子的任免报批工作;负责各城管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人员调动等工作。

(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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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