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簡稱市城管執法局)為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獨立行政執法的工作部門[1],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通知》(湘政發[2003]8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衡陽市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批覆》(湘政函 [2003]234號)、《中共衡陽市委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衡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方案意見〉的通知》(衡發[2004]9號)精神,撤銷衡陽市城市管理辦公室,設立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簡稱市城管執法局),為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獨立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實施工作。
職能調整
(一)從市建設局劃入:
2.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從市規劃局劃入: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處罰權。
(三)從市環保局劃入: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四)從市工商局劃入: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五)從市公安局劃入: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編制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總體規劃、年度計劃、提出各個時期城市管理的中心任務;研究擬定全市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制度和工作部署,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課題的調查研究。
(二)負責對市直有關單位和城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的綜合協調、宏觀指導、檢查監督、考核評比工作。
(三)在本市城區(含高新技術開發區,不含南嶽區,下同)範圍內承擔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職責:
1.依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2],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
2.依據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城市道路及沿路邊的公共綠地、廣場範圍內未經批准砍伐、移植、修剪樹木和毀壞城市綠化設施及占用綠化用地行為的行政處罰。
3.依據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城市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範圍內,對未經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污染、損壞城市道路設施及城市道路施工後不及時清理現場行為的行政處罰。
4.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未採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行政處罰權;在市區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不按規定作業時間從事建築施工作業,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在湘江城區段水域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行政處罰權;在城區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物質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的行政處罰權;未採取防燃、防塵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塵土等物料的行政處罰權;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皮革、垃圾及其他產生有毒害物質的行政處罰權;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露天焚燒秸杆、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行政處罰。
5.依據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未經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指主幹道、次幹道、支路、街巷,單位內部道路和封閉管理的居住區內的道路除外。)及其兩側臨時建築,或依附於該建築物搭建的亭房、活動房、棚披,以及單幢建築面積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磚混結構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實施行政處罰。
6.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有照或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自產蔬菜和農付產品未進入政府指定地點銷售者的行政處罰,及在店外經營或店外作業商販的行政處罰:對違反戶外廣告設置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對破損、殘缺等影響市容的廣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7.依據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侵占道路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負責城管執法隊伍的政治教育、業務培訓和輪崗交流工作。
(五)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辦理各城管執法機構領導班子的任免報批工作;負責各城管執法隊伍的人員編制、人員調動等工作。
(六)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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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衡陽市人民政府機構設置,衡陽市黨政門戶網站
- ↑ 城管執法有新規:含6大方面處罰權及8項具體執法措施 ,搜狐,2016-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