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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审计局是赣州市政府工作部门。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负责审计财经法律法规工作;审核局机关的审计文书;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1]。
机构介绍
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市字〔2010〕1号)精神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2];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审计工作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5、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6、市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奖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国家、省、市建设项目和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9、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的中央、省驻市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县(市、区)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助管理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七)指导与监督内部审计。
(八)组织和实施全市审计干部专业培训。
(九)参与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
(十)承担全市审计信息化管理、业务指导及相关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审计署、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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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中国城市航拍】 赣州市(江西省),爱奇艺, 2018-10-2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会计网校,200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