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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图片来自澎湃新闻

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1][2]婚姻有经过登记的法律婚姻与未经过登记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之分,故重婚也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之分,两个法律婚、两个事实婚、先法律后事实、先事实后法律的情况,都属于重婚的范畴。

重婚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中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20年1月19日,民政部表示,“假结婚”、“骗婚”、“重婚”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如今世界范围内,除一些伊斯兰教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遵循单配偶制,将重婚视为社会不提倡或违法的现象。重婚往往伴随着对婚姻中长期承诺的违背,且作为一夫多妻制而稳定下来的重婚现象常常导致婚姻中的地位不平等与权力差异。正确认识家庭与婚育的形式与责任,理解婚姻自由及其相关人权问题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

目录

定义

重婚是指在一夫一妻制下,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再行结婚的称为重婚者,与明知有配偶者结婚的称为相婚者。重婚是违反《民法典》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重婚的历史沿革

中国

在社会和家庭中,由于男性在权力和财富上均占据着统治地位,为确保妻子生育出血统纯正的后代以继承大量的财富,中国古代素有“三妻四妾”的传统。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受到了包括婚姻自由思想和一夫一妻制度在内的西方思想文化的影响,此后禁止重婚或者纳妾的观念便具体体现在了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中,“有配偶者,不得重婚”。虽然该条最终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但其所传达的观念仍对大理院判决产生影响。南京国民政府所施行的《民法·亲属》第九八五条虽明确规定禁止重婚,但又通过否认妾的准配偶身份、并认定其为亲属的方式予以变通,仍有变相重婚之嫌。1950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二条首次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自此,我国才真正将妾制予以废除,建立了实质上的一夫一妻制。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世界

从历史上看,多配偶制在《圣经·旧约》中就已出现。除了西欧家庭几乎没有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现象外,许多国家的贵族、特权和富人阶级往往拥有多个配偶。随着基督教的发展,希腊与罗马文化对一夫一妻制的提倡,教会逐渐开始反对一夫多妻,崇尚基督教的欧洲便在数世纪内努力废除多配偶制。甚至在基督教成为其正式宗教之前,罗马帝国就通过了严格的反一夫多妻制法律,后来更将禁令扩大到犹太社区。17世纪初,英国的世俗法中就已经有了重婚罪。

19世纪初期的北美洲,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俗称摩门教—恢复了已是奄奄一息的多配偶制,原因是其创始人约瑟夫·史密斯受到“教会中的长老应该娶一个以上的妻子”的“天启”。1878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摩门教徒乔治·雷诺犯重婚罪,自此重婚者便面临若干项指控。1890年,为了拯救摩门教会,它的第四任领导人威尔福德·伍德罗夫正式废弃了一夫多妻制。1892年,加拿大也宣布重婚不合法,因为重婚与1866年英国的“海德案件”的判例相违背:“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自愿结合,不包括第三人”。

世界历史上,一妻多夫的情况几乎总是出现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中,如土地无法养活日益增长的人口。在喜马拉雅山区的典型例子中,与放弃做父亲相比,男性宁愿与其他人分享父亲的身份,从而形成有利于投入多产出少的劳动者生存下去的社会结构。

在北美洲和欧洲,单配偶制是唯一合法的婚姻形式,在遭到零星抵抗之后,一夫多妻制基本上已被废除。如今世界范围内,除少数伊斯兰教国家外,大部分国家均实行单配偶制。

重婚的常见类型

法律上的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法律上的重婚,即与配偶登记结婚后而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的重婚,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表明了我国民法对事实重婚的约束。事实上的重婚,即一方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其中包括三种情形: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型,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仅约束法律上的重婚,而民法还约束了事实上的重婚行为。

重婚的成因

任何与婚姻相关的习惯,包括一夫一妻制,都需要“文化”的支持,个体由于易受文化定势冲击,便无法自觉实行。数千年来,我国社会一直允许男性一妻多妾,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就已确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一些民众根深蒂固的封建夫权思想仍无法根除。广州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的问卷调查显示,有15%的人包二奶是为了生个儿子传宗接代,有10.4%的人是认为男人就应该妻妾同堂而纳妾。

重婚案件通常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渴望立刻离婚进入下一场婚姻,却由于某种原因难以合法离婚。如因为缺乏婚前感情基础和感情培养而与伴侣感情不和,又因为子女、住房等因素无法直接选择离婚,从而寻找婚外异性非法姘居。据上文问卷显示,有27%的男性包“二奶”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好,希望向外寻求感情寄托。

有些时候,重婚者希望在拥有共同财产的同时从原配偶的生活中消失,然后在两个配偶都不知道对方存在的情况下再次结婚,从而对一方或双方进行经济或情感上的欺诈。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曾有一42岁的无业男子,四年来仅凭一张巧嘴和若干假公章、假证件,在三四年间通过正当合法渠道接连“娶”四妻,并诈骗110多万元人民币,便是在多重婚姻关系中谋求钱财的典型案例。

重婚的后果及危害

违背义务

重婚违背了通常在婚姻道德中占主导地位的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侵犯了另一方要求陪伴、钟爱和帮助的配偶权。重婚现象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给受害方造成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

不利于夫妻生活与孩子成长

重婚不利于男女两性生活的健康安全和孩子的成长、社会化。重婚现象直接危害婚生子女的利益,影响婚生子女的教育和成长。广州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2000年的问卷调查显示,因丈夫外遇,有29.4%的人认为使他们的子女学习成绩下降,造成心理畸形;有26.5%的认为造成妻子和子女生活困难,有39%的家庭最后导致解体。

违反公共秩序

重婚违反了公共秩序,破坏了公民之间合法的婚姻关系,更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直接挑战。两性关系的稳定是婚姻家庭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一夫一妻制度顺应了这一要求,它对家庭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基础作用。重婚行为挑战一夫一妻制的同时,也挑战了现今婚姻制度存在的价值,阻碍了社会文明的进步,重婚现象的泛滥极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隐患乃至灾难性的后果。

不利于社会稳定

重婚不利于社会稳定,容易引发家庭暴力乃至遗弃、故意伤害、杀人等刑事案件,因包“二奶”、养情妇等引发的情杀犯罪案件同样日渐增长。据有关部门的犯罪率调查显示,2003年到2008年5年内的情杀案件在刑事犯罪当中所占比重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因两性不正当关系而造成的情杀、他杀案件在故意杀人案中所占比例最高,平均达到40%以上。对于有钱有权者中泛滥的包“二奶”现象,重婚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大批官员,加重了贪污腐败的行为。

重婚的现状

国内现状

在中国,2014到2019年五年时间内的已公开案件中,至少有2193人因重婚行为被判有罪,其中男性占54%,女性占46%。在这些案件中,单方知情和双方知情的情况各占一半。虽然自1994年起,事实婚姻就不再得到《婚姻法》承认,但在实际案件中,只要双方自愿以夫妻名义生活,就已构成重婚罪。登记领证、以夫妻名义同居和举办喜宴是三种常被认定为犯重婚罪的行为。

此外,“留守配偶”被侵害婚姻关系现象尤其值得关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近五年重婚犯罪案件调研报告显示,超过八成重婚涉案人员为外来务工者。根据统计,涉案人员超过85%为外来务工者。在被认定构成重婚罪的8宗案件中,6宗案件的涉案双方均来自异乡,在东莞一起务工的过程中认识、产生感情,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甚至生下小孩,留守在老家的妻子往往成为最后一个知情的受害人。这成为了当前国内一种典型的重婚模式。

重婚是基于一夫一妻制度下的一种概念,然而,如今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存在着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等多偶家庭,这些现象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残余。一夫多妻在若干少数民族都仍存在,由于传统观念、家庭势力、财产积累等原因延续至今,如1999年对西藏贡觉县三岩区的调查中,一夫多妻家庭占到了总户数的13.6%。一妻多夫如今仅在藏族、纳西族的少数家庭存在,是曾经农牧民在资源严重稀缺的特殊自然环境下,为有效地繁衍、养育后代而创造的一种家庭制度。

国际现状

如今,全球绝大多数地方实行单配偶制。此外,在包括中东和亚洲的大片地区,重婚行为合法但并不广泛,而在一些被称为一夫多妻制的国家(许多是在西部和中部非洲),重婚是合法且普遍的。联合国于2009年的报告显示,重婚在全世界33个国家是合法或被普遍接受的,这些国家中25个在非洲、7个在亚洲。此外,重婚被41个国家的一部分人或某些群体的法律所接受,这些国家中18个在非洲、21个在亚洲。

201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全球只有约2%的人口正处于重婚状态,而这个数字在绝大多数国家只有不到0.5%。世界范围内的重婚大多以一夫多妻的形式呈现,而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采取一夫多妻制与宗教有着重要的关系,如伊斯兰教国家在一夫多妻制的国家中占大多数。

相关研究

民法上对前婚的界定

我国关于重婚中前婚的界定存在三种观点。其一,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在2001年的著作《结婚与无效纠纷的处置》中提出,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可成为重婚中的前婚,否则在成立重婚的同时又承认了违法婚姻的效力。其二,武汉大学教授余延满在2007年的著作《亲属法原论》中提出,合法性不是判断重婚前婚的标准,如事实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都有可能作为重婚中的前婚。其三,台湾学者陈棋炎在2006年的著作《民法亲属新论》中提出,应以婚姻的效力为判断标准,除合法夫妻外也认可法院尚未判决无效的违法婚姻中的夫妻。

包含事实婚姻的重婚认定

事实婚姻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概念,在重婚罪中的认定也十分模糊。大部分学者认同前婚为法律婚的情况构成重婚罪,而对于前婚是事实婚的情况则有较大争议。针对重婚罪中“有配偶”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此种情况不构成重婚罪,因为有事实前婚的行为人在法律上没有“配偶”;有的学者则认为构成重婚罪,因为事实婚姻也是一种婚姻关系,“配偶”应包括事实上的配偶;还有的学者认为前一事实婚必须具备法律效力,行为人在法律上才有“配偶”的主体身份。

重婚的追诉期限

从何时起算重婚罪的追诉期限一直争议较大,关系到对于重婚罪是状态犯、即成犯、或继续犯的认定问题。西南政法大学讲师王登辉提出,对重婚罪的解释需要体现国家维护一夫一妻制的一面和敦促行为人尽快结束重婚状态的立场,判定应当注意形式与实质并重,考虑到重婚状态持续而追诉时效期限已过的后果的社会危害性,故应将重婚罪认定继续犯,将复数婚姻减为单一婚姻或者无配偶认定为重婚行为终了之日,亦即追诉期限起算之日。

重婚是否属于非道德行为

一夫一妻制文化中普遍认为重婚属于一种道德败坏的行为,而印度学者桑吉斯(S. Sanjith)、普拉巴瓦西(N. Prabhavathi)和巴拉克汉德兰(S. Balachandran)试图区分非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并认为重婚仅仅是非法行为,而不会引起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三位学者的研究基于印度马德拉斯高等法院的一次判决,一个注册会计师因重婚罪而被捕,最终也失去了他的职业。该案涉及了重婚罪是否涉及道德败坏的问题,而当时马德拉斯高等法院议员对此案的回答是肯定的。他们试图就此方面提出质疑。

重婚的婚姻幸福感

一些伊斯兰教国家是如今世界上少数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国家。这些国家中,生活在一夫多妻家庭里的妇女的婚姻幸福感格外需要关注。以色列马克斯·斯特恩·叶兹雷尔学院的米里特·西奈(Mirit Sinai)和奥拉·佩莱格(Ora Peleg)在以色列的研究发现,一夫多妻家庭中妻子的婚姻满意度与和他人关系的融洽程度呈正相关,与感情破裂、子女数量呈负相关。许多妻子对丈夫与另一个女人结婚有严重的情绪和生理反应;对于大多数人,特别是那些早早结婚的妇女,一夫多妻降低了她们的婚姻满意度。以色列内盖夫本古里安大学的阿里·阿尔·克雷纳维(Alean Al-Krenawi)和以色列荷兹利亚跨学科研究中心的亚尼夫·卡纳特·梅蒙(Yaniv Kanat-Maymon)在叙利亚的研究发现,与一夫一妻制婚姻中的妇女相比,一夫多妻制婚姻中的大妻子表现出更严重的自卑、生活满意度较低等心理健康症状,其中躯体化、抑郁、敌意和精神分裂症的加剧尤其值得关注。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重婚是最常见的非法婚姻之一。保障婚姻中的权益与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权益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共同努力。我国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此有诸多相关的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从婚姻关系的相关问题和合法性的角度进行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从婚姻关系中对相关未成年人及妇女的保护的角度进行了阐述,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原《婚姻法》释义: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于重婚。而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原《婚姻法》释义:一方重婚,合法婚姻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一方起诉与原配偶离婚的,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坚持不离婚的,可不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可准予离婚30。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中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婚姻自由是最重要的公民权利之一。在认识婚姻的教育中,相关教育文件往往会从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角度进行指导。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未成年人权益角度强调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从社会适应与人格培养等角度强调了安全与健康教育的必要性。认识婚姻形式、坚定婚姻自由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

小学生

了解社会生活中有规则,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法律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

初步了解法律的作用,体会法律代表公平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保护人身、财产等权利不受侵犯。

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的权利不可随意剥夺和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初步建立宪法意识。

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

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

初中学生

进一步学习宪法的基本知识,增强宪法意识。

知道法治精神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理解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现实性、平等性,懂得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懂得不承担法定义务或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

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普通高中学生

了解法律反映了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理解法律规范存在的价值,形成理性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懂得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略。

知道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了解法律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规范法律主体行为、调整利益关系的功能,促进个人、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懂得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

高中年级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树立正确的安全道德观念,在关注自身安全的同时,去关注他人的安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34] 。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水平五

培养积极的自我价值感

在不断进步的过程中培养自尊和自信。

具有预防心理障碍和保持性心理健康的能力

了解心理障碍(如抑郁、焦虑、恐慌等)的产生原因。

了解体育活动对预防和消除心理障碍的作用。

自觉通过体育活动预防或消除心理障碍。

了解性成熟的心理特征。

认识自己的性心理变化。

增强性问题上的守法观念。

相关国际文件

一些国际文件也从缔结婚约的平等权利角度对重婚和婚姻自由这一话题进行了阐述。联合国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从人权角度强调了缔结婚姻应经双方知情同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与《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建议》(Convention on Consent to Marriage, Minimum Age for Marriage and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s)强调婚姻应由缔结双方共同知情同意;《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从消除对妇女歧视角度强调禁止贩卖妇女,并强调妇女也应有缔结婚约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世界人权宣言》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结婚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十三条

一、家庭为社会之自然基本团体单位,应受社会及国家之保护。

二、男女已达结婚年龄者,其结婚及成立家庭之权利应予确认。

三、婚姻非经婚嫁双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缔结。

四、本盟约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在婚姻关系消灭时,双方权利责任平等。婚姻关系消灭时,应订定办法,对子女予以必要之保护。

《婚姻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建议》

原则一

(甲)婚姻非经当事人双方完全自由同意,不得依法缔结,此项同意应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经适当之通告后,在主管婚姻之当局及证人前,亲自表示之。

(乙)结婚而不亲自到场,应于主管当局认为各当事人已向主管当局依法定方式,并由证人在场,完全自由表示同意、且未予撤销者,方得为之。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十六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f)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g)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消女歧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第21号》

第三十九条

缔约国还应要求所有婚姻必须登记,不论其是根据民法或是根据习俗或宗教法缔结的。这样,国家就能够确保遵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并规定配偶双方平等、婚姻最低年龄、禁止重婚或一夫多妻并保护儿童的权利。

全面性教育中的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重婚违背了正常婚姻关系中的长期承诺,不利于当事人的生殖健康和孩子的成长、社会化,且常常伴随着婚姻中的地位不平等与权力差异(由于社会性别、年龄、经济、社交或健康状况等原因)。要消除重婚这一违法行为,需要从小培养孩子正确的婚姻和家庭观念。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此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1个主题“家庭”、第2个主题“友谊、爱及恋爱关系”和第4个主题“长期承诺及子女养育”,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和15~18岁及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

核心概念1:关系

主题4:长期承诺及子女养育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家庭结构和婚姻概念有许多种类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家庭”和“婚姻”的概念(知识);

► 列举不同的婚姻方式(例如,自由婚姻或包办婚姻)(知识);

► 回忆一些婚姻关系会因分居、离婚或者死亡而结束(知识);

► 认同尽管人们在家庭结构和婚姻方式上可能存在差异,但这些都是有价值的(态度)。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长期承诺、婚姻及养育子女的方式存在差异,且受到社会、宗教、文化和法律的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长期承诺、婚姻及养育子女的关键特征(知识);

► 描述文化、宗教、社会和法律如何影响长期承诺、婚姻及对子女的养育(知识);

► 认同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是否、何时以及与谁结婚(态度);

► 表达自己对长期承诺、婚姻及子女养育的看法(技能)。

要点:人际关系中的不平等会给人际关系带来消极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 探索人际关系中的不平等(例如社会性别、年龄、经济地位或权力的差异)将如何影响人际关系(知识);

► 分析人与人之间角色的平等如何促进健康的人际关系(知识);

► 认识到人际关系中的平等是健康人际关系的一部分(态度);

► 在人际关系中扮演平等的角色(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婚姻和长期承诺伴随着许多责任

学习者将能够:

► 总结婚姻和长期承诺需要承担的关键责任(知识);

► 回忆成功的婚姻和长期承诺的关键特征(知识);

► 认同爱、宽容、平等和尊重对于实现婚姻和长期承诺的重要性(态度)。

要点:爱、协作、社会性别平等、相互关心和尊重对于健康的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识别健康的家庭功能具有哪些特点(知识);

► 理解为什么这些特点有助于保障健康的家庭功能(态度);

► 评估自身对保障健康的家庭功能有什么贡献(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

要点:人与人之间存在健康与不健康的性关系

学习者将能够:

► 比较健康与不健康的性关系所具有的特征(知识);

► 认识到人与人之间存在健康与不健康的性关系(态度);

► 展示避免不健康的性关系可采用的方法(技能);

► 辨别可信赖的成年人,并展现当处于不健康的性关系中时如何向其求助(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进行相关教育

幼儿园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根据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给出的学习目标,幼儿阶段关于婚姻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认识不同的家庭结构与婚姻方式上面。北京师范大学刘文利教授主编的《珍爱生命——幼儿性健康教育绘本》(全9册)中,《我爱我家》一册中涉及婚姻与家庭相关的教育内容。

《我爱我家》一册主要帮助幼儿了解家庭有不同的类型,理解不同的家庭类型都可以很快乐,尊重不同家庭类型的家庭成员。同时幼儿也将能够理解家庭成员关系,说出家庭地址、家庭成员的联系方式,并与家人相互关心、共同协作。

小学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小学的性教育不单纯局限于家庭类型和家庭成员的关系,而是需要逐渐开始理解长期承诺、婚姻和养育子女的意义与责任,同时理解自己在家庭中作为孩子的权利。以刘文利主编的《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全12册)为例,几乎在每个年级的“家庭与朋友”单元中都有相关的内容。

《珍爱生命——小学生性健康教育读本》六年级“认识婚姻”主题中,通过“了解婚姻”“提倡婚姻自由”“坚持男女平等”“禁止违法婚姻”四个知识点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婚姻是通过合法手续确定的夫妻关系;婚姻中的长期承诺可以维护稳定、和谐的夫妻关系;能够理解在婚姻方面,所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充分自由的权利;能够懂得随着社会文明进步,男性女性在婚姻中承担同样的义务,也享有同样的权利;能够学会坚决抵制各种违法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近亲婚姻、早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个人的权利。在这部分内容中,五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次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意在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婚姻、子女养育这一主题的教育下,我们不仅把儿童当作“子女”,更是把他们当作可能的“未来的婚姻家庭的成员”或“未来的父母”——毕竟大多数儿童在未来会走进婚姻、养育子女,或是至少考虑婚姻、考虑子女养育的问题。教育有着引领的作用,在小学阶段我们没有具体给儿童讲怎么当好父母、怎么养育孩子,但是让他们有这样的知识储备,有这样的视角,即婚姻是一种承诺,养育孩子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这无疑能够让他们从平等、人权的角度感受、思考这些问题,为未来当好父母,养育孩子做准备。价值观不是一天培养起来的,法律、文化、道德渗透下的与婚姻相关的性教育内容是儿童应在小学阶段接触到的。

初中性教育中的相关教学内容

初中阶段的性教育会结合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一方面进一步深入讲解“婚姻”这一话题,着重在“结婚与离婚”、“认识婚姻”与“养育子女”这三个话题中进行探讨。另一方面,初中生应该了解童婚、早婚和强迫婚姻以及因非意愿怀孕而成为父母会带来负面的社会影响和健康危害。在此基础上,初中生会对家庭成员的协作、社会性别平等、基于差异的污名和歧视、婚姻和长期承诺等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思考,并且掌握更多爱、关心与尊重的能力。

全面性教育中与婚姻相关的常见疑问

常见疑问1:如何跟孩子谈婚姻中的权利意识?

婚姻在赋予双方责任的同时,也赋予了双方权利。婚姻双方都要积极主动地去争取自身的权利。比如:婚姻的选择、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婚姻的责任分配都是由两个人共同参与实现的。在婚姻家庭中做出的选择绝不是某一个人的意志,而是双方在行使各自的权利。权利在婚姻中有时候会产生冲突,这时候也需要两个人以合理、正当的方式解决,切勿夸大自己的权利,或贬低自己的权利,给孩子带来婚姻中权利不平等的概念。

作为父母,双方都尊重对方的权利,也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利于孩子习得不卑不亢地与人相处的方式,乐观独立地成长。“爸爸妈妈都承担了婚姻的责任,所以都有权利参与家庭事务的决定。”让孩子知道,责任与权利伴随,两者不可分割。

常见疑问2:如何跟孩子谈婚姻中的法律意识?

婚姻的形式、内容不仅仅是个人决定的,更有法律上的规定,因而有其社会意义。父母还应该告诉孩子一些有关婚姻的法律知识,如结婚与离婚需登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近亲结婚、重婚、早婚在中国均是违法行为。当然,人们还可以利用法律维权,法律条例是国家层面的规范,也是对平等、权利等意识强化的倡导。告诉孩子法律知识,是让他们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更是让他们学会为自己维权找到有力武器。

典型案例

男子娶三位妻子生三个娃,三个家安置在一公里内

在苏州昆山,一男子于2015年到2017年内同时和三位女士结婚生子,还将这3个家庭安置在1公里范围内。2018年上半年,第一任妻子发现真相后与其离婚,第二任妻子则报了警。事发后,男子声称他不知道自己的违法行为:“不然也不会接二连三去民政局领证,一次和朋友喝酒时聊了才知道,说我是违法的。”昆山警方调查发现,张某是利用各省之间民政系统结婚登记信息不联网这一漏洞,同时骗过了三位女士。随后检察机关对其提出公诉,以重婚罪对其定罪处罚。广州市司法局提示民众,“重婚罪不是亲告罪,只要公安机关发现有人重婚,如果有人报案(不限于当事人本人),公安机关可以立即立案侦查” 。父母在家庭教育中也需要给孩子普及一些有关婚姻的法律知识,并有意识地学习维权的概念与途径。

美国犹他州一夫多妻除罪化

2020年3月,美国犹他州州长加里·赫伯特签署生效了将重婚去罪化的法律,即当结婚双方的其中至少一方已经合法结婚时,该婚姻仍生效。尽管过去的几十年重婚罪在犹他州是三级重罪,但犹他州的一些宗教团体一直实施着一夫多妻制,州检察长办公室也拒绝起诉,除非它与其他罪行同时发生,而新法律则使这样的行为合法化。当地反对一夫多妻制的非营利组织在2月份通过该法案时,谴责到:“犹他州和美国其他地区实行的宗教性的一夫多妻制正在严重侵犯人权。大多数生活在这些虔诚信仰一夫多妻制家庭中的人会被当作财产、被迫无偿工作、被买卖、被胁迫发生不想要的性行为,并生下众多他们无法照顾的孩子”。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长期承诺、婚姻及养育子女的方式存在差异,且受到社会、宗教、文化和法律的影响。孩子们需要学会辨别健康与不健康的关系,找到可信赖的成年人,并在处于不健康的关系中时向其求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