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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审计厅陕西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1]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地方性审计、财经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省政府报告和向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一)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二)省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三)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

(四)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和财务收支。

(六)市财政决算。

(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

(八)审计署授权审计的中央驻陕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2]

(九)省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十)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省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市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考核任免事项。

七、组织对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对社会审计组织的查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划分

一、省审计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负责审计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审计师、巡视员、副巡视员协助厅长工作,向厅长负责。

二、副厅长、纪检组长、总审计师、巡视员、副巡视员按分工或厅长的委托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专项工作,并代表审计厅进行内、外事活动。按照厅党组的要求,各负其责,对分管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建议。

三、省审计厅各处室、各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工作,开拓进取,按照厅党组的要求创造性地做好本部门的工作,保证厅机关各项审计任务和其他工作地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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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