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青海省司法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8〕12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8〕32号),制定本规定。
青海省司法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中共青海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依法治省办)设在省司法厅,接受委员会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负责处理省委依法治省办日常事务,省司法厅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依法治省办相关工作,接受省委依法治省办的统筹协调。
青海省司法厅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省的集中统一领导[1]。
历史沿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青海省省委决定重新设立司法厅。1979年11月,青海省司法厅恢复建制。 2000年6月,在青海省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省司法厅作为政府组成部门之一被保留下来。厅机关内设10个处室,即办公室、劳动教养管理局(挂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法制宣传处(挂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法规教育处(挂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律师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挂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计财装备处、政治部(挂人事警务处和国家司法考试处牌子)、纪委(监察处)和机关党委。同时,省厅还管理省律师协会、省法学会、省法律援助中心3个直属单位。省监狱管理局被列为司法厅直管单位。
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国家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工作。承办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办政府规章的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负责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五)承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省政府各部门、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省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2]。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管理、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香港、澳门的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执行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二)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负责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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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青海省司法厅公告 ,搜狐,2017-03-28
- ↑ 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浙江政务服务网 ,2016-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