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實驗室裝備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上海實驗室裝備協會實驗室是科技創新的基礎條件和成果產出源泉,為推動我國實驗室建設能力持續提升,上海實驗室裝備協會於2019年3月30日正式成立,是在上海市民政局正式登記註冊的專業性社團,也是長三角地區首家誕生並服務於實驗室建設行業的協會[1],其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截止目前會員單位已發展200多家,涉及服務行業企業上千家。
機構簡介
為規範和創新行業發展,協會共下設六大工作委員會,分別是:戰略發展工作委員會、商務交流工作委員會、標準建設工作委員會、企業管理工作委員會、興趣慈善工作委員會、誠信會員工作委員會,各部門各司其職,履行相應職能,致力於整合行業資源、規範行業自律,引領企業合規經營,積極鑄造誠信、開放、合作、共贏的商界平台,為國內實驗室的建設發展保駕護航。
協會主要服務對象包含實驗室規劃設計、工程安裝、智能化應用、裝備研發、驗收檢測等領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涉及生物醫藥、石油化工、檢驗檢測、公共衛生等重要產業領域的實驗室建設。協會自成立以來,積極組織技術研討、專項培訓、標準研究、展銷會議、行業論壇等活動上百場,服務行業企業上千家,參與人數達上萬人次。
上海實驗室裝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實驗室裝備協會。(英文名稱是 Shanghai Laboratory Equipment Association,縮寫是 SLE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是由本市與實驗室裝備生產、製造、研究、技術與建造設計、服務等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實行服務和自律管理的專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於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2]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在遵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協助政府做好上海市實驗室裝備企業的管理,為會員維護和規範實驗室裝備市場秩序,鼓勵和引導積極、有序的市場競爭,推動本市相關的實驗室裝備領域的發展,為我市實驗室裝備發展提供全面技術支持,打造安全、環保的實驗室環境,為造福人類做出貢獻。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任務:通過開展技術培訓、會展招商、產品推介、技術諮詢服務、國內外技術信息交流等活動,幫助實驗室裝備生產技術的研發創新,推動器材設備的更新換代,提高企業綜合素質。具有以下服務職能的可行性:
1. 作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向政府傳達企業的共同需求。根據成員需求,組織市場調研和拓展,發布市場信息;與國內外同類團體合作,優化生產要素的資源配置,引進新思想、新技術、新工藝,努力提高行業整體技術水平。推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搭建專業交流和技術培訓的平台,提供諮詢服務;
2. 組織開展技術培訓,新技術的交流與推廣,推進技術創新和科學管理,提高技術水平和競爭力;舉辦多種形式的學術研討會、報告會,廣泛開展學術交流;
3. 組織推動開展各種方式展覽會,促進國內、國際貿易活動開展,促進消費知識的普及,組織國內外展覽、展銷和交流考察活動。帶動供需雙方的互動,以及國內外技術交流。
4. 組織開展實驗室器材設備生產和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技術革新的探討交流。區域間實驗室器材設備生產和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會員的交流和研究活動。
5. 組織開展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政策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6. 積極發展與省外相關社會團體組織、國際組織的聯繫與合作,組織參加有關學術交流活動;
7. 發展公益事業,承擔社會責任;
8. 承擔政府委託的職能和工作;
9. 開展有益於會員企業及國家法律法規所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技術培訓、會展招商、產品推介、技術諮詢服務、國內外技術信息交流等。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協會;
(二)承認本協會章程;
(三)從事實驗室裝備生產、製造、研究、技術與建造設計、服務等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自願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有關證書。
會員如在一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後答覆。
第十七條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並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過半數同意,決議方為有效。
召開會員大會,應提前7個工作日,將大會的主要議題、召開時間、召開地點書面通知各會員。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會員並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可以委託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每個會員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或修改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會長、副會長選舉辦法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終止,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八)決定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九)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每個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託。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副會長、會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根據會議紀錄製作會議決議,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會後向全體會員公告,涉及重大事項應抄報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監事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需要本會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並形成決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事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由監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主持召開本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督促調解方案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監事會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每半年必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監事會。如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託其他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的選舉和表決,應採取民主表決方式進行,重大事項必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源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四十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六條 本會進行換屆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本會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21年12月 25 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視頻
上海實驗室裝備協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行業協會相關知識,我來給您普及,搜狐,2021-04-09
- ↑ 作為一名黨員應該怎麼做,搜狐,2021-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