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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鑑定協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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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鑑定協會成立於2010年6月4日,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由上海市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組成的社會團體[1],受上海市司法局和社團局的指導和監督。

機構簡介

它的主要職能和任務是: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司法鑑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司法鑑定標準和技術規範,推進司法鑑定規範化、標準化建設,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協調溝通有關部門與會員之間的聯繫,研究、反映司法鑑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提供決策依據;制定會員自律準則,形成會員自律管理機制,開展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違反自律準則、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會員予以懲戒;接受有關部門委託,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提供鑑定諮詢意見;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司法鑑定人教育培訓、執業能力評估、職業道德考核等工作,配合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會員的投訴,按照有關規定對會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處分;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和理論研討活動,加強與國內外同行之間協作交流,總結工作經驗,提高鑑定質量;為會員提供服務,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上海司法鑑定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有下列職權:制定、修改章程;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確定協會的工作任務;選舉、罷免理事;制定、修改協會會費標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更名、終止等事項;決定其他事項。協會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並組成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協會下設會員與維權工作委員會、業務研究工作委員會、資產管理與財務工作委員會三個工作委員會和法醫臨床、法醫病理、法醫精神病、電子證據、司法會計、物證、建築工程、知識產權等八個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某一方面的事務。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是上海市司法鑑定協會。英文名稱是Shanghai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縮寫為SAFS。

第二條 上海市司法鑑定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本市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及其他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的單位和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帶領全體會員,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2]、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司法鑑定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引導和促進全體會員,秉承科學和正義,認真履行職責,提高鑑定質量,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合法、有序、規範地開展司法鑑定工作;服務廣大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上海司法鑑定事業健康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司法局。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協會的任務為:

(一)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司法鑑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貫徹執行國家司法鑑定標準和技術規範,推進司法鑑定規範化、標準化建設,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協調溝通有關部門與會員之間的聯繫,研究、反映司法鑑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提供決策依據;

(四)制定會員自律準則,形成會員自律管理機制,開展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違反自律準則、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會員予以懲戒;

(五)接受有關部門委託,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鑑定事項,提供鑑定諮詢意見;

(六)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開展司法鑑定人教育培訓、執業能力評估、職業道德考核等工作,配合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會員的投訴,按照有關規定對會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處分;

(七)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和理論研討活動,加強與國內外同行之間協作交流,總結工作經驗,提高鑑定質量;

(八)為會員提供服務,保障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為:開展自律管理、組織學習交流、提供諮詢意見、編撰書刊資料、協助主管單位開展工作及其他經授權或受委託的工作。

第八條 協會的活動原則:

(一)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得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協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協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協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的單位會員和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個人會員稱為執業會員;

未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的單位會員和未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個人會員稱為非執業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需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或從事司法鑑定相關的教育、科研、管理或其他相關工作。

(四)個人會員需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或從事司法鑑定教育、科研、管理或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協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司法鑑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依法從事司法鑑定活動;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利益,維護司法鑑定信譽;

(四)遵守協會制定的自律準則及規範

(五)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活動;

(六)配合協會工作,如實反映真實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認真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八)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依法被註銷、撤銷《司法鑑定許可證》或《司法鑑定人執業證》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被註銷、撤銷《司法鑑定許可證》或《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時起自動退會,其會內職務自然免除,但仍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的,可以繼續保留會籍和會內職務,由執業會員轉為非執業會員。

非執業會員依法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或《司法鑑定人執業證》,自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或《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時起,自動轉為執業會員。

第十六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及其他各類司法鑑定規範,不履行義務,損害協會利益的,由理事會決定,予以適當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還應當移送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會員違紀處分辦法,由理事會負責制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