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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是漢語名詞術語。
語言文字是一個民族文化的結晶。這個民族[1]過去的文化靠着它來流傳,未來的文化也仗着它來推進,從大約是在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的「甲骨文」被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2],西周後期,漢字發展演變為大篆,後秦始皇統一中國,中國文字才逐漸走上了發展的道路,直至今天。
名詞解釋
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在法律上,個人合夥有兩種含義,一是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即合夥合同;二是作為經營實體,即作為合夥合同的法律效果之一,合伙人所組成的人與財產相結合的實體。民法通則顯然是在第二種意義上使用個人合夥的概念。因此,個人合夥可定義為兩個以上自然人互相出資,經營共同事業的經營體。如果個人合夥的經營體是企業,則同時適用合夥企業法的規定。
合夥除了自然人以外,還有法人之間的合夥,對於法人合夥,民法通則稱之為「法人聯營」。
個人合夥的法律特徵
1.個人合夥是兩個以上公民組成的聯合體,合夥內的公民,是基於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2.個人合夥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為基礎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構成合夥成立和存在的基矗公民之間就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終止合夥等問題,經過充分協商達成致協議並訂立書面合夥合同,才能成立個人合夥。
3.個人合夥由合伙人共同投資而成立。共同投資是個人合夥成立的物質前提和形成的合夥財產方法。投資的種類和數量應當由合伙人協議確定。合伙人投資的種類既可以是資金和實物,也可以是技術或勞務等,而合伙人投資的數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4.個人合夥的財產屬於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共同投資的財產和在合夥經營中積累的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合夥組織並不獨立享有所有權。
5.個人合夥由合伙人共同經營管理。個人合夥是由於合伙人有共同的經濟目的而緊密聯合在一起,由此決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資,也要共同參加經營決策和日常經營活動。
6.個人合夥以其名義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個人合夥在對外關係上須以合夥的名義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參加民事法律關係,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個人合夥還可以起字號,以體現其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
個人合夥的民事責任
個人合夥的民事責任指個人合夥違反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民事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它分為兩部分:一是對內民事責任,一是對外民事責任。
(一)個人合夥的對內民事責任 個人合夥的對內民事責任即由合夥事務而產生的各合伙人之間、合伙人與合夥企業之間及合夥企業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或職工與合夥企業之間的民事責任。
1、出資違約責任。《合夥企業法》第12條規定:「合伙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如果合伙人沒有如期如數按約定的出資方式繳付自己的出資,即違反出資協議,就應當依法向其他履行出資義務的合伙人承擔出資違約責任。若給其造成損失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擅自將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4條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賠償責任。按《合夥企業法》第26條的規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如果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的事務,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及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義務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0條規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執行合夥事務中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19條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該法第30條規定:「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如果合伙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中,將應當歸合夥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或者採取其他手段侵占合夥企業財產的,應將該利益或財產退還合夥企業;若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擅自處理必須全體合伙人同意才能執行的合夥事務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2條規定:「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二)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三)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七)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如果合伙人違反該條的規定,擅自處理合夥企業事務,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入伙的民事責任。《合夥企業法》第44條規定:「新合伙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如果新入伙人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並且沒有依法訂立書面協議,其入伙無效。按該法第45條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8、擅自退夥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46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夥;(三)發生合伙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該法第47條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合伙人違反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9、拒絕承擔合伙人內部求償權的民事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法第40條規定:「合伙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如果合伙人代替其他合伙人清償了超過自己應承擔數額的債務的,其他合伙人有義務向該合伙人清償,其他合伙人拒絕清償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若給該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5條規定:「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內履行職務。」如果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過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基於委託代理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11、合夥企業招用的職工的民事責任。如果合夥企業招用的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合夥企業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或者挪用合夥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應依法承擔返還或賠償的民事責任。
12、清算人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合伙人擔任清算人在執行清算事務時,謀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夥企業財產的,應將該收入或侵占的財產返還給合夥企業,並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清算人違反合夥企業解散後清償順序的規定,隱匿、轉移合夥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前分配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個人合夥的對外民事責任
個人合夥的對外民事責任指全體合伙人就合夥債務所承擔的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合夥企業對第三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負責,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合伙人的責任是補充性無限連帶責任。
1、合伙人責任的性質是補充性責任。合伙人承擔合夥債務的順序,決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夥的共有財產向債權人承擔共同債務,然後再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合夥的共有財產足以清償合夥債務,則不發生合伙人的連帶責任。
2、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即合伙人應以自己的全部財產承擔合夥債務的清償責任。
3、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其責任規則為:(1)每個合伙人均對全部合夥債務負清償責任,合夥債權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個別的合伙人清償,被要求者即有義務予以清償;(2)其清償行為,對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償的效力;(3)若其清償的債務超過應擔份額,則其就超出部分對其他應擔合伙人享有追償權。
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因在於:法律對每一合伙人的出資額、出資比例都沒有嚴格的限制,對合伙人的出資總額沒有規定最低標準,沒有規定合夥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也沒有對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和合夥企業財產的規模加以限制。因此,合夥企業的財產數量可能太少而無法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伙人應以個人的全部財產為限承擔責任。但是每一個人擁有多少財產,第三人無從知曉,而且合伙人各自擁有的財產也可能相差懸殊。因此,合伙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連帶責任。合伙人的連帶責任持續到合夥企業解散後的五年內。如果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原合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連帶責任消滅。但債權人的請求權,應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內行使,否則將喪失對債務人(原合伙人)的實體權利。
隨着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合夥在經濟生活中發揮着越來越多的作用,但也不可否認,現實生活中合夥糾紛屢見不鮮,而且合夥這種經營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將越來越多樣化、複雜化,因此,明確合夥的民事責任,既可以防止或減少合夥糾紛,也可以有助於合夥糾紛的解決,更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參考文獻
- ↑ 中國專門創製文字的民族:千人從遼東遷徙西北,雄霸三百年,搜狐,2022-08-13
- ↑ 見證殷商歷史 走進中國文字之源,搜狐,202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