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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濰坊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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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濰坊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中共濰坊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在中共濰坊市委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工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兩項職能,實行書記負責制,每屆任期五年。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1]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濰坊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代理主任:高峰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工作程序

信訪舉報

(一)受理範圍

1、黨組織、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的紀律行為;

2、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職,違反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規定,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

3、其他依照規定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違紀違法行為。

(二)不予受理範圍

1、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途徑解決的;

2、依照有關規定,屬於其他機關或者單位職責範圍的;

3、僅列舉出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

(三)舉報渠道

1、向紀檢監察機關郵寄信件反映問題;

2、到紀檢監察機關指定的接待場所當面反映問題

3、撥打紀檢監察機關12388舉報電話反映問題;

4、向紀檢監察機關的檢舉控告網站、微信公眾平台、手機客戶端等網絡舉報受理平台發送電子材料反映的;

5、通過紀檢監察機關設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

(四)工作流程

前期準備:來信的消毒、分揀、拆封、裝訂、分送;網絡舉報的下載、導入處理系統等。

受理登記:閱讀來信和網絡舉報;來訪接談和記錄;來電接聽和記錄。信訪舉報件的登記等。

辦理處理:根據信訪舉報反映的具體問題,按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審查調查

(一)基本原則

依照黨章黨規和憲法法律獨立行使檢查權、監察權的原則;實事求是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黨規黨紀和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黨規黨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依靠黨組織,堅持走群眾路線的原則;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維護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以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原則。

(二)基本要求

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合法。

(三)工作程序

受理:接受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和材料,並予以處理。

問題線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對受理的問題線索提出處置意見,履行審批手續,進行分類辦理。

初步核實:按照規定對受理的反映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問題的線索進行了解、核實。

立案審查調查:按照管轄權限經初步核實認為確有違紀違法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依照規定決定立案審查調查,收集證據,查明違紀違法事實。

審理:對經過立案審查調查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或法律責任的案件,在審查調查結束後向案件審理部門移送。

紀檢申訴

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由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原批准處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已經撤銷的,由申訴人現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承辦。黨員、黨組織對紀律檢查機關所作的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由作出處理決定的紀律檢查機關承辦。

對黨員、黨組織的申訴,需要複議、複查的,按照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要複議、複查的,由承辦的紀律檢查機關或有關黨組織對申訴人說明理由,做好工作。

對申訴的問題複議、複查後,由承辦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處理意見或複議、複查結論同申訴人見面,聽取其意見。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決定,應交給申訴人一份。

申訴人如果對複議、複查結論仍然不服,由批准的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將申訴人的意見及複議、複查的結論和有關材料,一併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決定。

複審覆核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監察對象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覆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覆核決定。

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覆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組織機構

濰坊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濰坊市監察委員會機關設置20個內設機構,分別是:

(一)辦公室,下設綜合科、文秘[2]科、督查科

(二)組織部,下設幹部科、組織科

(三)宣傳部,下設宣傳科(輿情科)、預防科

(四)研究室

(五)黨風政風監督室

(六)信訪室(市國家公職人員違法違紀舉報中心)

(七)案件監督管理室,下設案件綜合分析科(案件信息管理科)、案件組織協調科(境外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案件督促檢查科(涉案款物管理科)

(八)第一至第六監督檢查室

(九)第七至第十一審查調查室

(十)案件審理室(政策法規室)

(十一)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

另設市紀委市監委機關黨委

中共濰坊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為正處級,列市委工作機關序列,設在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市監察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2個,包括市紀委信息中心、市廉政教育中心。

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市監察委員會派駐機構17個、派出機構6個。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