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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國家民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族政策的組成部門,由中共中央統戰部領導。國家民委主要負責管理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研究民族學理論,展開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等工作。

沿革

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成立,簡稱中央民委。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197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被撤消。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成立,簡稱國家民委,此後一直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根據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1]中,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歸口中共中央統戰部領導。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仍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職責

根據《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民委承擔下列職能:

  1. 制訂有關民族問題的政策法規,開展民族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檢查民族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2. 指導、監督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
  3. 協調民族關係,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的事宜。
  4. 參與制訂有關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發展經濟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參與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5. 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和協調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
  6. 研究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組織協調對全國民族問題的綜合調查研究。
  7. 參與研究制訂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管理所屬民族院校和文化事業單位。
  8. 管理全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和編輯出版工作。
  9. 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
  10. 研究世界民族情況,開展有關少數民族的對外宣傳工作,參與辦理涉及聯合國反對種族歧視等國際條約的有關事務;管理有關的涉外事務,辦理居住國外的少數民族同胞回國探親、旅遊、定居和組織接待國內少數民族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
  11. 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業務工作,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繫。
  12.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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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