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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下簡稱《國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作出了法律規範管理。《國籍法》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公布,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根據《國籍法》取得中國國籍的人,即為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1]

中國國籍法採取血統主義為主並輔之以出生地主義的混合方式。

國籍的取得和恢復

根據《國籍法》第四條至第七條的規定,以下人具有中國國籍:

「第4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5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6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7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1、中國人的近親屬;

2、定居在中國的;

3、有其它正當理由。 」

雖然《國籍法》並未禁止外國人通過歸化的方式加入中國籍,但是事實上通過此種方式獲得中國國籍的難度較大,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2019年2月僅有4000餘人成功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不含港澳居民)。另外,根據第13條規定「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2];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也就是說曾經擁有中國國籍的海外移民,可以利用申請恢復的方法,從而達到重新定居的目的,但外國身份則不得保留。

國籍的喪失

根據《國籍法》第9條至第10條的規定,以下人不具有中國國籍: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的中國公民:外國人的近親屬;定居在外國的;有其它正當理由。」

根據上述規定,喪失中國國籍的方式有兩種: (1)自動喪失:定居國外,並且取得外國國籍; (2)主動退出: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准。

雙重國籍問題

《國籍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根據《國籍法》第8條規定,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人,其申請經批准取得中國國籍後,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根據《國籍法》第9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上述條文的設置意在杜絕多重國籍現象,但非法多重國籍問題依然存在。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中,唯一一個規定本國公民入外籍之後將自動喪失本國國籍的國家。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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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