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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籍指中國國民的國籍。「中國國籍」一詞始於1909年3月28日頒布的《大清國籍條例》。

晚清以前中國只有「戶籍」而無「國籍」。晚清時因應對荷屬印尼華僑國籍問題而依據血統主義制定《大清國籍條例》。中國現行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1]等。

凡左列人等不論是否生於中國地方均屬中國國籍︰生而父為中國人者,生於父死後而父死時為中國人者,母為中國人而父無可考或無國籍者。

第二條

若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而生於中國地方者亦屬中國國籍。其生地並無可考而在中國地方發現之棄童同。

台灣地區國籍

中國台灣籍,適用於台灣地區管轄的即台灣、澎湖群島、金門群島、馬祖列島等的人士。台灣地區的《國籍法》以「屬人主義(血緣主義)為主」,「屬地主義(出生地主義)為輔」。「除了高階公務人員及公職人員以外,國人允許擁有雙重國籍」。即中國籍台灣居民加入外國國籍者,不喪失中國籍,除非經內政部許可。

由於此原因,所以會常常出現中國台灣公民既持有中國台灣護照,又持有英國、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外國之護照。「但外籍人在台灣地區加入中國國籍,須先放棄原有國籍」,除非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護照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同時具有大陸地區護照。通過取得大陸地區護照而放棄台灣地區護照的名人有:林毅夫、趙玉芬等。

大陸地區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等的人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出生國籍上採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凡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一方是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土出生子女為中國國籍,國外的出生地原則除非中國公民在所在國定居不然則不承認子女外國公民身份,包括夫妻一方為出生地主義所在國公民或者第三國公民擁有所在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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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中國政府網 ,200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