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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是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1],制定的法律

目前版本是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修訂沿革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2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七號公布。

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會組織

第三章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基層工會組織

第五章 工會的經費和財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與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第四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中國工會章程[2],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

國家保護工會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五條 工會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

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繫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七條 工會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條 中華全國總工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內部事務的原則,加強同各國工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係。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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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宣傳片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