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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英文譯名China Union of Anthropological and Ethnological Sciences(縮寫為CUAES),是國家民委主管的全國性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機構,成立於2007年3月。

本會是由從事人類學民族學、民族問題等相關研究的機構、學術研究團體、個人以及民族工作等相關領域的實際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成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2010年2月26日,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被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1]

2018年11月26日,被民政部評定為3A級全國性學術類社團。*[2]

宗旨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中國人類學、民族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研究人員,促進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的發展和國際交流,增進人們對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理解和團結,為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3]

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人類學、民族學的跨學科、多領域研究,組織相關的學術會議,編輯出版相關的學術成果;

(二)與國外有關機構和人士建立聯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際人類學與民族學聯合會及相關組織召開的國際會議;組織召開相關領域的國際會議;

(三)向有關領導機關、政府部門反映社情民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工作;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課題研究,為政府提供諮詢服務,為民族工作及其它一些社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4]

會徽

會徽用表意的「山、水、人、文」四個漢字和新石器時代陶器上紅、黑、白三個基本色素,加上研究會的中英文信息,構成一幅中國印章式的畫面:體現多樣的人文與自然生態永久和諧的內涵。

「會徽圖案中紅色是山,代表仁愛、自然和農牧家園。黑色是水,表示工商創造和財富流動。白色是介於自然生態之間的人文活動的成果。三個成眾舒展手腳的人,構成多樣化的生活模式,顯示仁者樂山,智者樂水,多元文化各得其所。這是中國多民族人文立體景觀的寫照,也是眾多學者追求的理想。」

基本內涵之外,會徽還使人產生聯想,生出多層引申義:

第一層:人文形態印上山體出現裂隙,顯示人類過分開發會對自然生態造成傷害,要通過研究和探討加以控制。

第二層:多樣的人文群體攜手奔向山前水濱,在自然母親懷抱里聚會舞蹈舉行祭獻儀式,確認天地人文之間的互惠和交流,同時顯示參與一場盟誓,確認共同推進人類與自然協調的義務。

第三層:整個圖案可釋讀為同一片天地,多樣的人文和自然生態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它是人文世界縮影和本會目標。*[5]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 英文譯名China Union of Anthropological and Ethnological Sciences(縮寫為CUAE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的相關機構、學術團體、個人,以及民族工作等相關領域的實際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團結中國人類學與民族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研究人員。倡導以人為本,關注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促進中國人類學與民族學的發展和國際交流,增進人們對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理解,為構建中國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民委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人類學與民族學學科和跨學科、多領域研究,組織相關的學術會議,編輯出版相關的學術成果;

(二)與國外有關機構和人士建立聯繫,依法依規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際人類學與民族學聯合會及相關組織召開的國際會議、組織召開相關領域的國際會議;

(三)向有關領導機關、政府部門反映社情民意,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工作;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課題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諮詢服務,為各民族的團結進步和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組織民族文化的研究,開展國內、國際的文化交流活動,開展民族民間文化的展示和傳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並願為其實現作出努力的團體和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志於從事人類學與民族學的研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憑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二)參加本會的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課題研究任務和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憑證。1年無故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一屆,如遇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決定,報國家民委審查批准同意後,可以推遲或提前換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是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研究會設立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且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籌措管理研究會經費;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嚴格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黨支部,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活動等均受黨組織監督、接受黨組織意見。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國內外的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國家財務管理政策。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報國家民委審查,經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民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民委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民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8年11月16日第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6]

領導人員

一、研究會會長:

巴特爾 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國家民委主任、黨組書記

二、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趙 勇 國家民委副主任、黨組成員

三、研究會副會長(名單按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馬國華 國家民委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主任

王延中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人類學研究所所長

巴莫阿依 中央民族幹部學院黨委書記

吳大華 貴州省社會科學院院長

楊聖敏 中央民族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教授

陳支平 廈門大學教授

何 明 雲南大學西南邊疆少數民族研究中心主任

納日碧力戈 復旦大學民族研究中心主任

周大鳴 中山大學社會學與人類學學院教授

郝時遠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趙 傑 北京大學教授

景 軍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政策研究所所長

四、研究會秘書長

張 謀 國家民委民族理論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7]

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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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來自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官網[8]

參考資料

  1.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簡介. [29 三月 2020] (中文). 
  2. 民政部公告第445號2017年度全國性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結果公告. 2018-11-27 [29 三月 2020] (中文). 
  3.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簡介. [29 三月 2020] (中文). 
  4.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簡介. [29 三月 2020] (中文). 
  5. 研究會會徽闡釋. [29 三月 2020] (中文). 
  6.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章程. [29 三月 2020] (中文). 
  7.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負責人名單. [29 三月 2020] (中文). 
  8. 中國人類學民族學研究會內部機構介紹. [29 三月 2020]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