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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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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學院學部成立於1955年,是國家在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諮詢機構。負責對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計劃和重大科學技術決策提供諮詢,對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提出研究報告,對學科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目標提出建議,對重要研究領域和研究機構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和指導。

機構簡介

中國科學院院士從全國最優秀的科學家中選出,每兩年增選一次。全體院士[1]大會是學部的最高組織形式,學部主席團是院士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中國科學院院長擔任學部主席團執行主席。現設有數學物理學部、化學部、生命科學和醫學學部、地學部、信息技術科學部和技術科學部六個學部。

重要貢獻

60多年來,中國科學院學部為我國科學技術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學部成立初期,組織學部委員參與制定了《1956-1967科學技術發展遠景規劃》,成為新中國科技發展史上第一個里程碑。1986年,89位學部委員建議在中國科學院實行面向全國的自然科學基金,在此基礎上成立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為我國基礎研究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同年3月,王大珩、王淦昌、陳芳允、楊嘉墀4位學部委員上書黨中央,建議加強中國高科技的研究和發展,形成了國家「863」計劃,對促進我國高技術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1993年,在王大珩、師昌緒、張光斗、張維、羅沛霖、侯祥麟等學部委員的倡議下,成立了中國工程院,極大推動和提升了我國工程科技事業的發展。1993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改稱中國科學院院士。

近年來,學部圍繞我國西部大開發、城鎮化發展戰略、國家安全、應對氣候變化、可持續發展、學科發展戰略、科學教育、人口老齡化等重大問題開展諮詢研究,形成了一系列諮詢成果報送黨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為國家制定相關政策提供了重要參考依據。

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節選)

(1992年第六次學部委員大會通過, 2021年第二十次院士大會第九次修訂)

序言

1955年國務院批准中國科學院學部(以下簡稱學部)成立並確認首批學部委員。1992年制定《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章程(試行)》。199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科學院學部委員」改稱為「中國科學院院士」。1994年,學部修訂《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正式建立院士制度。此後至2014年,《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經過七次修訂。《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依據憲法和法律以及《中國科學院章程》制定,是學部各項工作和規章制度的基礎和根本依據。

第一章 院士

第一條 中國科學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是國家設立的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為終身榮譽。

第二條 院士的標準和條件

遵守憲法[2]法律,熱愛祖國、品行端正、學風正派的中國公民,在科學技術領域取得了系統性和創造性的重要成就,並為中國科學技術事業或人類文明進步做出了突出貢獻,可被推薦並當選為院士。

第三條 院士的權利與義務

(一)院士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院士會議等學部組織的學術活動;

2. 參加諮詢評議工作、對國家科學技術重大決策提出建議;

3. 推薦和選舉院士、外籍院士;

4. 選舉和被選舉成為學部常設領導機構成員。

(二)院士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 積極促進科學技術的研究和發展;

2. 積極推動科學技術隊伍建設;

3. 遵守院士章程和行為規範,維護院士群體和學部聲譽。

年滿80周歲的院士不再參加推薦、選舉院士和外籍院士的工作,不擔任學部常設領導機構成員。

參考文獻

  1. 院士是什麼級別?,搜狐,2023-03-27
  2. 憲法基本知識解讀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