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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專用術語。

如今,一個擁有燦爛文化的中國,帶着豐富多彩的文化元素[1]屹立在世界東方。而中華文化的典型代表之一便是漢字[2]

名詞解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亦稱股權式合營企業。它是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舉辦的企業。其特點是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各方出資折算成一定的出資比例,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

2.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特徵:(1)合營企業主體一方為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另一方為外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在中國境內,按中國法律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為中國法人。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3)是有限責任公司。(4)合營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則,共同出資、共同經營、按各方註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地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2條也規定: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企業法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企業法人,具備中國《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的法人條件,《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有4項: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依照中國法律規定的程序、經中國政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成立的經濟組織;有與中外投資者的財產相獨立的自有資產;有經核定的名稱和固定的經營場所,並設立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對外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對其生產經營行為而遭愛的虧損能以自己的資產獨立承擔財產責任。可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僅是一個經濟實體,而且還是一個法律實體。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具有中國國籍的企業法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依中國法律而設立,其章程登記地、營業中心地、管理中心地均在中國境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將其界定為「中國的法人」是完全合理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意味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具有中國的國籍,據此,中國政府對之既可行使屬地管轄權,又可行使屬人管轄權,這就要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怕有活動都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及其營業活動均須服從中國法律的管轄,當然,作為中國的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作為中國法人,與中國境內的各類民事活動的主體之間的關係,以及與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關係,是國內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而不是涉外的民事關係。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設立

(一)合資有限公司的設立概述

1.合資有限公司設立的審批制度

我國像世界上許多國家一樣,對外國投資者到本國設立公司實行審批制度,只有經政府審批機構審查批准後,公司才能設立。

2.允許設立合資有限公司的行業

在我國,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的要求,也特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國家計劃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經濟技術發展情況,定期編制和適時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

3.設立合資有限公司的條件

(1)可予批准設立的條件

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申請設立的合資有限公司應注重經濟效益,符合相關要求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末具體規定合作有限公司可予設立的條件。設立外資有限公司必須具體以下條件之一;採用先進技術;產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

(2)不予批准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設立合資有限公司或外資有限公司:

①損害國家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②危害國家安全的;

③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

④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⑤違反中國法律、法人的。

此外,中外投資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資一方權益,也不予批准。

(二)合資有限公司的設立

1.設立合資有限公司的審批機構

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8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合營企業,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批准。批准後,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發給批准證書。凡具備一定條件的,對外經濟貿易部得委託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局(以下簡稱"委託機構")審批。"

2.設立合資有限公司的程序

根據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9條的規定,設立合資有限公司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呈報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

(2)簽訂合資有限公司協議、合同,制定合資有限公司章程

合資有限公司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資有限公司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合資有限公司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資有限公司,就相互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按照合資有限公司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資有限公司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

(3)向審批機構報送正式文件

申請設立合資有限公司,由中國合營者負責向審批機構報送下列正式文件:

①設立合資有限公司的申請書;

②合營各方共同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③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有限公司協議、合同和章程;

④由合營各方委派的合營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⑤中國合營者的企業主管部門和合營公司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設立合營公司簽署的意見。

(4)審批機構審批審批機構自接到上述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3.合資有限公司的登記

合資有限公司經批准後,應在收到批准證書1個月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協議、合同和章程

1.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的一致意見所訂立的文件。

2.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協議應以合同為準。

3.合營企業章程是指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合同是制訂章程的基礎。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