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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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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信託局(簡稱中信局、CTC),原係中華民國金融體系重要機構之一,已經被臺灣銀行合併。[1]
沿革
臺灣時期
- 1949年 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臺北市,中央信託局總局隨行。
- 1950年6月9日 行政院頒布〈調整國營事業機構方案〉,規定中央信託局業務限於購料、易貨、儲運與保險。
- 1951年 行政院核准中央信託局恢復信託業務,中央信託局陸續奉令辦理軍人保險、再保險、輸出保險及公務人員保險等政策性業務。
- 1962年2月 臺灣臺北市城中區武昌街一段49號中央信託局大樓落成。
- 1972年2月 中國產物保險公司(兆豐產物保險前身)合併中央信託局產物保險處。
- 1983年3月 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業務以「中央人壽」為商標名稱。
- 1983年11月11日 《中央信託局條例》修正公布,第一條規定:「為執行政府政策,辦理採購、貿易、保險、銀行、信託、儲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特種業務,設中央信託局,受財政部之監督。」
- 2003年7月1日 中央信託局配合陳水扁政府「金融改革」政策,依據《公司法》向經濟部商業司辦妥公司登記,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全稱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稱維持不變。
大陸時期
- 1934年5月,國民政府第二次全國財政會議決議由中央銀行增設信託局辦理儲蓄、保險、對外購料等業務,並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會議通過。6月16日,國民政府訓令,由中央銀行撥資國幣一千萬元設立信託局。國民政府認為,中國信託業雖有一定程度發展,但「資本既甚薄弱,業務未能推廣;尤以保險業,多握於外資公司之手,備受經濟侵略,一時未易換回,勢非國家提倡經營,不足以期發達」。中央銀行設立「中央信託局籌備處」負責籌備創立中央信託局,同時命令央行全部撥充中央信託局成立所需資本總額國幣一千萬元。
- 1935年7月29日 中央銀行理事會第88次會議通過《中央信託局章程》,並呈奉國民政府令准備案。
- 1935年10月1日 中央信託局正式成立,定位為中央銀行之附設機構,總局設於上海市漢口路126號;當時的中央信託局與央行關係密切,被合稱為「行局一家」。在中央信託局開業祝賀會上,孔祥熙說,國民政府方面有許多事要委託商業機構經理,同時中央銀行限於國家銀行代理國庫地位,中央銀行事實上及手續上都不能出面;所以在中央銀行之下,組織一個信託事業獨立機構,經辦這方面的事情。中央信託局設理事會(理事長一人由中央銀行總裁兼任、理事5人)、監事會,設局長1人、副局長2-3人,內設信託、購料、儲蓄、會計四處及文書室、人事科。10月2日成立保險部(後改稱保險處),經理項馨吾。信託業務分為信託與代理兩類,包括信託存款、投資信託等;代理買賣證券、代理發行債券股票、代理收付、代理核付外匯、代理信用調查、代為保管等。軍政機關、公營事業單位對外採購物資,必須委託中信局購料處;公務人員、軍警、公營事業從業人員的保險和儲蓄,必須由中信局承辦。國有財產的出售,必須由中信局辦理。
- 1936年4月成立中央儲蓄會,專辦有獎儲蓄。
- 1937年8月內遷重慶,在香港、上海設立辦事處。
- 1938年設立易貨部(1941年改稱易貨處)。
- 1939年設立兵工儲料處,辦理「廿八年度兵工儲料專案」和「中德易貨專案」〔代號「合步樓公司」(Hapro)〕。
- 1941年春,保險處分為人壽保險處和產物保險處。兵工儲料處(1939-1940年間設立)運輸科與中央銀行運輸科合併為運輸處,經理林世良因緬甸戰役期間用滇緬公路走私被槍決[2];1943年縮小為科,1945年5月併入購料處。增設印製處,經理凌憲揚。文書室、人事科擴大為秘書處、人事處。
- 1942年6月 《中央信託局章程》修正,其第一條明定:「中央銀行遵照國民政府訓令,特設中央信託局經營信託業務。」
- 1944年8月設立稽核室。
- 1945年3月印製處脫離中信局。
- 1945年9月在上海市圓明園路8號復員。
- 1947年遷南京市。
- 1947年3月脫離中央銀行獨立,受財政部監督。設理事9人組成理事會,推選一人為理事會主席。購料處儲運科升級為儲運處。
- 1947年5月7日 國民政府公布《中央信託局條例》,全文24條;其第一條明定:「國民政府為執行國策,辦理特種信託保險儲蓄業務,設中央信託局,受財政部之監督,依本條例規定辦理之。」
- 1947年10月9日中央信託局台灣分局開業,經營信託、儲蓄、購料、易貨、保險、地產及儲運等政府特許業務。
- 1947年底,國內有20個分局、30個辦事處,及加爾各答通訊處。
- 1949年遷廣州。
影片
參考文獻
- ↑ 中央信託局與台灣銀行合併了!,xuite
- ↑ 張世瑛. 蔣中正與戰時軍法體制的執行-以抗戰中期的三起貪汙案件為例. 國史館館刊 (國史館). 2018-03-01, (第五十五期):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