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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簡稱資金中心,是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是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與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合署辦公[1]

沿革

1996年4月,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正式成立,是設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的資金管理機構。

1996年10月25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96〕國管房改字第179號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辦法》,該《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其中第十一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使用的有關制度和政策,審批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計劃和發展規劃,審議確定住房公積金的預決算,實際對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領導和監督。」第十二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照統一管理、分戶管理、分戶建帳、專項使用的原則,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等管理工作。執行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委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

職責

  1. 貫徹落實住房資金管理的方針、政策,擬訂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管理和財務核算的制度辦法,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執法工作。
  2.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3.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及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性貼息的審批和管理工作,督促貸款使用、回收和貼息資金髮放情況。
  4.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維修資金和職工購房補貼等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
  5. 負責編制各項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負責向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報告和通報各項住房資金的歸集、使用情況。
  6. 負責各項住房資金和管理費用的會計核算和統計工作,提出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7. 負責監督受託銀行的相關業務,監管各項住房資金的使用情況,管理各項住房資金業務檔案。
  8. 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單位住房資金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
  9. 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相關視頻

中央國家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暫不調整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