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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梅森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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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治·梅森四世(英語:George Mason IV,1725年12月11日-1792年10月7日)是美國種植園主兼政治家,基督教18世紀美國聖公會教徒。

基督教發展史上,耶穌為首的猶太新興教派人數並不多,所以要發展下去必須建立一個有組織的團體。耶穌為自己挑選了十二個使徒[1],象徵自古以色列以來的十二部族[2]。這十二個人替耶穌向民眾宣傳教義。

簡介

1787年美國制憲會議代表,與另外兩人拒絕簽署憲法。他的著作包括1774年《費爾法克斯決議》、1776年《弗吉尼亞權利法案》、1787年旨在反對批准憲法的《政府憲法異議》,對美國政治思潮和走向影響極大。《弗吉尼亞權利法案》更是《美國權利法案》的基石,梅森因此人稱權利法案之父。

梅森1725年出生,出生地估計在今弗吉尼亞州弗雷法克斯縣,兒時父親去世,母親操持家庭直到他成年。1750年結婚後,他建起岡斯頓莊園過着鄉坤生活,管理土地、家庭和奴隸。他短暫入選市民院並參與社區事務,有時同鄰居喬治·華盛頓共事。英國與北美殖民地關係日趨緊張,梅森站出來支持殖民地,用知識和經驗推動革命事業,想方設法繞過《1765年印花法令》,1775和1776年分別參加傾向獨立的第四與第五屆弗吉尼亞議會。

梅森1776年擬定《弗吉尼亞權利法案》初稿,與弗吉尼亞革命議會最後通過的版本大同小異,弗吉尼亞州憲法也是他起草。托馬斯·傑斐遜等人努力推動議會認可他們的理念,但梅森的構想更得人心。美國獨立戰爭期間,梅森在弗吉尼亞州議會掌握實權的眾議院任職,後以身體健康和顧全家庭為由拒絕前往費城參加大陸會議,令華盛頓等人頗感失望。

1787年,梅森獲選為弗吉尼亞州代表,前往費城參加制憲大會,這是他唯一一次遠離弗吉尼亞州。他連續幾個月積極參與大會事務,對憲法許多條款提建議,但最後決定不簽署憲法。他在《政府憲法異議》中闡述的首要理由是憲法缺乏《權利法案》,還希望立即終止奴隸貿易並規定要絕大多數議員贊成才能通過航海法案,此舉可能迫使煙草出口商使用成本更高的美國船隻。但無論是制憲大會還是1788年弗吉尼亞州批准美國憲法大會,他的上述訴求都未獲多數代表認可。梅森的倡議促使弗吉尼亞同胞詹姆斯·麥迪遜在1789年首屆國會提出《權利法案》,十條修正案在1791年生效,一年後去世的梅森長期默默無聞,他對弗吉尼亞州和美國早年的貢獻直到20與21世紀才獲普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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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