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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科技類名詞。

漢字,是中華民族文化的化石,是歷史的載體,是前人智慧的結晶[1],是有着鮮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濃郁的文化意蘊、獨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結。漢字之美[2],美在形體、美在風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名詞解釋

親子關係(法律名詞)一般指父母子女關係

父母子女關係(relationships between parents and children,),法律上指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的總和。又稱親子關係。父母子女關係通常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也可因收養而發生。前者稱為自然血親的親子關係,以雙方在血緣上的直接聯繫為根據;後者稱為擬制血親的親子關係,以收養的法律效力為依據。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只能因死亡而終止。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因收養的撤銷和解除而終止。

古代定義

中國古代的父母子女關係完全從屬於宗法家族制度。封建法律中的有關規定以孝道為本。不孝列為十惡之一;祖父母、父母尚在而子孫別籍異財、供養有闕,都須按律科刑。父母對子女握有主婚、教令、懲戒等權,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得不到保障。外國古代法中有關親子關係的規定,也都以家族、父母為本位。當代各國除對子女的出生、姓名、父母子女間的扶養等問題有具體規定外,還特別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享有親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廢除了宗世繼承和納妾制度,嫡子、庶子、嗣子等名目不復存在。

法律分類

①父母與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之間的關係。

②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係。

③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父母與非婚生子女之間,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均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以保護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繼父母子女間的法律地位

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是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離婚後另一方帶子女再婚後形成的。我國婚姻法將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分成兩類。

(1)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是法律擬制直系血親關係。

(2)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是直系姻親關係。我國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與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相同。

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又稱親子關係,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廣泛、深刻的權利義務關係。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為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這種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對成年子女則是有條件的,即當其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仍應承擔撫養義務。如果子女已年滿18 周歲,能夠獨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了。撫養義務是父母最重要的義務,即使父母已經離婚,撫養義務也不會隨之消失。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會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能力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如果父母拒不給付,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經構成犯罪的,還應該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教育,是父母從思想文化、科學知識上給予子女一定的指導和幫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父母,為父母提供物質上、經濟上的幫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扶助」強調子女還應該在精神上、感情上給予父母關心和體貼。

(3)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4)父母子女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非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係、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同樣受保護。

解除關係

解除父子關係 斷絕父子關係 解除母子關係 斷絕母子關係

答: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作出回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相關的法律、 法規都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係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二、在電影、電視和一些文學作品裡,我們經常能看到如「斷絕父子關係」之類的內容,生活中這種說法也很常見,但實際上很多人對此有誤解。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係的聲明當然也是無的。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係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係。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係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係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係自然解除。

總結

綜上,對於沒有血緣關係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

所以,無法與其親生父親解除父子(女)關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