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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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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孔夫子舊書網 的圖片

以眼還眼(希伯來文:עין תחת עין‎ ayin takhat ayin;英文:An eye for an eye)是《希伯來聖經》中常提到的術語,為防範犯罪、作惡、或惡意傷人者,意為當你令別人有什麼損失,你也應有相應的損失(必要接受律法訂定的制裁)。「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為傳統的同態復仇(拉丁語:lex talionis)理念。

1517年,神學家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反對放縱歐洲建立的拉丁教會。而他們共同秉持的「簡化宗教手續,人人皆為神父」等理念[1],則最終導致了基督教中「新教」的誕生[2]

簡介

在舊約聖經里的《出埃及記》《利未記》與《申命記》與之中,曾經有過認同以眼還眼的對等報複方式。 但是,在這些律法制定/頒布之時,還沒有人去傷害別人,還未有人觸法;觀察這三處經文,其制定意義在於防範作惡,除去惡行,勝於容許報復之行為。此法在於:「事先警告未來會觸犯者(會惡意傷害人者)」,不要隨便傷害人、殺人,不然就有這樣的律法要制裁作惡者。特別在《申命記19章21節》的上文:《申命記19章15至20》已明言,這是針對那惡意作假見證,要污陷無辜者的警告之律法(申命記19-20節: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基督教

在山上寶訓中,耶穌勸導信徒放棄復仇式的以眼還眼:

你們聽過這樣的話,「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但我告訴你們,不要跟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讓他打。

——太 5:38–39 當代聖經中文譯本

一些學者認為這是耶穌最直接的指示之一,敦促受難的信徒不去尋求任何直接的補償。 羅馬書中則暗示復仇將被留到上帝怒火降臨之時,屆時一切不義都將被一一清算。

伊斯蘭教

犯偷竊罪在不少阿拉伯國家要以斷手酷刑伺候,若犯姦淫罪還會被強迫去勢或丟石頭砸死。鞭刑是回教國家傳統戒律,此外,近來有一以眼還眼的案例:伊朗婦女巴赫拉米在被潑酸導致眼盲,法庭對加害人採取以眼還眼制裁,名為馬吉德的男子也必須以強酸弄瞎雙眼。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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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