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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彊 [bǎo qiáng] 恃勢逞強,謂不服管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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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言恃疆也。

《漢書·武五子傳》:「其人輕心,揚州保強。」註:「李奇曰:『保,恃也。』。」

管轄與管轄權、審判權也不同。審判權,是國家賦予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管轄權,是每個人民法院對於某一具體案件進行審理的權限,即對該案有權行使審判的權力。由此可見,審判權是確立管轄權的前提,而管轄權是對審判權行使的落實。因此,從訴訟理論上不得將三者混為一談,否則在實踐中必然造成錯誤。 管轄恆定,是指管轄權的確定,以原告起訴時為準,此後無論案件情況有何變化,案件始終由受訴法院管轄。管轄恆定製度,主要目的在於保證案件得到及時審理,防止訴訟的延誤。 民事訴訟的管轄 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劃分和確定某級或者同級中的某個人民法院對某一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問題。將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在法院組織系統內部確定其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限,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件得以落實。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