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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英語: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通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下稱「公約」)所成立的政府間國際機構,於2006年11月18至19日在阿爾及爾召開首屆會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成員由24個公約締約國代表所組成,任期四年。截止2017年7月,委員會已舉行了12次會議[1]

委員會職責

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七條,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促進「公約」目標的實現,並就各國政府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措施提出建議;審查各締約國提交的「非物質遺產」申請,及時編輯、更新和公布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以及擬定此名錄的標準;負責給予相關的國際援助等其他屬於公約第七條所規定的的職能[2]

委員會成員的選舉及任期

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六條,委員國根據符合公平的地理分配和輪換原則由公約締約國大會選出,任期四年。每兩年對半數委員國進行換屆,每個國家不得連選連任兩屆,出現席位空缺時應當及時補選。

委員會議事規則

委員會討論或處理相關事務時,需要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議事規則》展開。議事規則共十章49條,從成員身份、會議的屆數、與會人員、會議議程、委員會主席團、與會成員的表決、會議事項討論、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語言和報告以及規則的修正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闡述。

會議

自2006年11月舉辦第一次會議以來,截止2017年7月,委員會共舉辦了11次會議,委員會成員也由18個增至24個。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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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