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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證詐騙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信用證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1、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的信用證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信用證是一種銀行的付款保證,屬於銀行信用,其一旦遭到破壞,必然造成國家貿易秩序紊亂,破壞國家金融秩序,動搖信用證制度的根基。同時,信用證詐騙[2]行為往往使銀行、公司、企業等蒙受巨額財產損失,合法財產權益受到嚴重侵害。

2、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信用證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主要不同之處是行為人利用信用證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個詐騙活動緊緊圍繞信用證為中心而展開。

客觀要件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無詐騙故意,即使違反有關信用證管理規定獲取了財物,也不能以犯罪論處。如不知是偽造、作廢的信用證而使用,善意透支,誤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論處。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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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量刑的三個等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