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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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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簡稱營建署)是中華民國內政部附屬行政機關,為中華民國國土資源規劃、利用與管理之最高主管機關。營建署同時也是各國家公園的主管機關,由國家公園組負責掌管。

沿革

  • 1937年,內政部地政司下增設一科,辦理全國都市計畫、建築行政、鄉村建設及一般土木、市政工程等業務,為營建行政機構之濫觴。
  • 1948年7月,「內政部營建司」成立。
  • 1949年,內政部精簡機構,營建司併歸地政司。
  • 1972年11月,內政部復設營建司。
  • 1981年3月,「內政部營建署」成立。
  • 2008年1月1日,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裁撤。8月22日,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整併成立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 未來將整併國土測繪中心土地重劃工程處改制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2],產業管理將移至交通及建設部,下水道工程處(環境工程)改由環境資源部管理,國家公園業務則另成立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管理。

組織

  • 署長
    • 副署長(2人)
      • 主任秘書
      • 副主任
      • 總工程司

行政業務單位

業務單位
  • 道路工程組
  • 建築工程組
  • 財務組
  • 土地組
  • 管理組
  • 新市鎮建設組
  • 工務組(含材料組)
  • 企劃組
  • 公共工程組
  • 建築管理組
  • 國家公園組
  • 國民住宅組
  • 都市計畫組
  • 都市更新組
  • 綜合計畫組
行政單位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政風室
  • 技正室
  • 資訊室
  • 公關室
派出單位
  • 下水道工程處(環境工程)
  • 南區工程處
  • 北區工程處
  • 中區工程處
  • 中部辦公室

所屬機關

未來組織規劃

依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擬設[3]

  • 署長
    • 副署長(2人)
      • 主任秘書
所屬機關
  • 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與執行。
  • 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監理。
未來工作
  1. 國土、海岸、區域與都市計畫、建築與住宅管理、都市發展與國土利用政策、制度規劃、推動。
  2. 國土、海岸、區域與都市計畫、建築與住宅管理、都市發展與國土利用法規之擬(訂)定、解釋與執行。
  3. 國土、海岸、區域與都市計畫審核、督導及推動。
  4. 建築、建築師與公寓大廈管理審核、督導及推動。
  5. 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國民住宅管理督導及推動。
  6. 都市更新與新市鎮開發審核、督導及推動。
  7. 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開發審核、督導及推動。
  8. 主辦或專業代辦公有建築物之技術服務採購管理。
  9. 其他有關事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