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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外事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之一。
沿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七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五條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專門委員會的規定,1983年6月7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外事委員會。
2016年12月1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四次委員長會議原則通過,2017年4月1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三次委員長會議[1]修改的《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工作要點》中稱,已設立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分黨組,以便「加強專門委員會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
組織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2]第三十五條規定,「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補充任命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職責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具體職責如下:
- 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包括有關涉外法律以及我國同外國簽訂或廢除條約、協定等議案,提出審議報告。
- 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外事委有關的議案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外事活動有關的建議。
- 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國務院的涉外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涉外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涉外法規和決議,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涉外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審議報告。
- 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涉外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 聽取涉外法律起草部門有關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匯報,進行涉外立法的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 聽取有關部門關於涉外法律實施情況的匯報;對涉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提出報告。
- 與外國議會對口委員會開展交流。具體落實全國人大與重點國家議會和地區議會組織定期交流機制的建立、完善和實質性交流。承擔全國人大常委會交辦的外事工作。
- 以外事委的名義或其他適當形式,就涉華重大問題對外表態。
- 聽取有關部門關於重要問題和國際問題的情況介紹。研究外國議會有關情況,密切跟蹤重點國家議會的涉華動向,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並提供諮詢。
- 承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外事委員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張德江主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十三次委員長會議,紫荊網,2017-4-12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法律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