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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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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公司債券

發行公司: 企業發行

特點: 發展緩慢

屬性: 有價證券

公司債券是指股份公司在一定時期內 (如10年或20年) 為追加資本而發行的借款憑證。對於持有人來說,它只是向公司提供貸款的證書,所反映的只是一種普通的債權債務關係。持有人雖無權參與股份公司的管理活動,但每年可根據票面的規定向公司收取固定的利息,且收息順序要先於股東分紅,股份公司破產清理時亦可優先收回本金。公司債券期限較長,一般在10年以上,債券一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須償還本金,贖回債券。[1]

公司簡介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公司債券 英語為:corporate bond。亦為:公司債。私人公司或公眾公司舉借債務時使用的工具。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基本概述

關於公司債券的概念,在教科書中都基本這樣定義: "公司債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同時還進一步解釋,它表明發行債券的公司和債券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公司債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債權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與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點,債券持有人有按約定條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權利,取得利息優先於股東分紅,公司破產清算時,也優於股東而收回本金。但債券持有者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等各項活動。

上述表述對"公司債券"的定義與解釋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如果要真正從理論上理解公司債券概念,還必須進行以下分析:

實質

首先,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證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夠"證明經濟權益的法律憑證"。"證券"是各類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債權及財產所有權憑證的統稱,是用來證明證券持有人擁有和取得相應權益的憑證。

其次,公司債券是"有價證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經濟價值,並且自身帶有廣泛的社會接受性,一般能夠轉讓,作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 "有價證券"是一種所有權憑證,一般都須標明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有權按期取得一定收入,並可自由轉讓和買賣,其本身沒有價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財產權利。持有者可憑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貨幣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於這類證券可以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和流通,客觀上具有了交易價格。

發行者

債券的發行人、債務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組織形式的企業。這裡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業,是"公司化"了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的企業必須是公司制企業,即"公司"。一般情況下,其他類型的企業,如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合作制企業都不具備發行公司債券的產權基礎,都不能發行公司債券。國有企業屬於獨資企業,從理論上講不能發行公司債券,但是按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中國的國有企業有其不同於其他國家的國有企業的特別的產權特徵,也可以發行債券--企業債券(不是法律上的公司債券)。而且,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發行公司債券。從理論上講,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必須是承擔有限責任的,如"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類型的公司,如無限責任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等,均不能發行公司債券。

必要性

債券必須由其發行人面向其投資者通過"發行 (issuing)"才能實現。公司債券"發行"是發行人通過出售自身的信用憑證--公司債券獲得資金,同時公司債券投資者通過支付資金購買發行人的信用憑證的一種信用交易過程。

從法理上講,發行是一種"要約行為"。作為公司債券的發行,發行人一般通過發布公司債券發行章程或者發債說明書方式進行要約,只要承認和接受"要約"條件並願意支付必需資金的投資者,都可成為公司債券投資人,同時,凡是購買公司債券的投資者,都等於認可接受了"要約",就必須履行"要約"上的義務和有權獲得"要約"上的權益。在公司債券發行過程中,必須按照"要約"的基本特徵,在發行章程或發債說明書上明確公司債券的發行人、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以及公司債券的所有要素內容,包括發行人、發行規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擔保人以及其他選擇權等等,因此,發行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要約"行為,是公司債券的 "出售一購買"契約的簽定過程。

一般地,發行包括公募和私募兩種。公募發行是面向社會不特定的多數投資者公開發行,這種方式的證券發行的允准比較嚴格,並採取公示制度,私募發行是以特定的少數投資者為對象的發行,其審查條件相對寬鬆,也不採取公示制度。

特徵

債券之所以是公司債券,在於公司債券的主要特徵:還本付息,這是與其他有價證券的根本區別。首先,公司債券反映的是其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公司債券到期是要償還的,不是"投資""贈與",而是一種"借貸"關係。其次,公司債券到期不但要償還,而且還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這是投資者將屬於自己的資金在一段時間內讓度給發行人使用的"報酬"。對投資者而言是"投資所得",對發行人來講是"資金成本"。對於利息確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動利息兩種:對於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間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個月付息一次)兩種。

期限性

債券反映的是債權債務關係,是一種借貸行為, "有借有還",這就要確定經過多長時間償還。首先,按照金融學一般理論,公司債券作為一種資本市場工具和作為一種長期資金籌集渠道,期限都須在一年以上,其次,這種期限即包括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還包括公司債券付息期限:第三,雖然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變化。如在發行時,可在發債說明書中規定提前贖回條款、延遲兌付條款等,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礎上事先確定的變化。另外,在發達資本市場國家,還曾經發行無限期公司債券,但這種是一種非常特殊的債券,已基本不存在。

要約事項

債券發行人向投資者出售信用憑證--公司債券,獲得的是屬於投資者的資金,投資者支付資金獲得的是公司債券憑證及憑證上表示的發行人的承諾,包括期限承諾和利息承諾。既是承諾,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確承諾的內容。同時,作為一種要約,必須在要約文件上就要約事項,包括發行規模、期限、利率、還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須選擇和可選擇的事項"事先約定"。

法定程序

公司債券不管對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而言,還是對政府監管部門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對於發行人而言,發行公司債券屬於向社會投資者出售信用、增加負債的重大社會融資行為,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需要公司決策機構,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准,公司經營管理層不得擅自決定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不可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對於政府監管機構而言,由於發行公司債券涉及到社會重大信用,對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投資者權益都有重大影響,因此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報經政府有關監管機構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監管機構登記、註冊,否則,就屬於違法行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兩層含義:(1)需經公司決策層,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准,(2)需經政府監管部門同意。政府監管部門在同意發行公司債券的審查過程中,還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在信用評級、財務審計、法律認證、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嚴格要求。

主要特點

風險性較大

債券的還款來源是公司的經營利潤,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來經營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公司債券持有人承擔着損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風險。

收益率較高

與風險成正比的原則,要求較高風險的公司債券需提供給債券持有人較高的投資收益。

選擇權

發行者與持有者之間可以相互給予一定的選擇權。

經營權

反映的是債權關係,不擁有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但是可以於股東優先享有索取利息和優先要求補償和分配剩餘資產的權利。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