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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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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分紅

外文名稱: bonus

詞義: 企業分配盈餘或利潤

分紅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是上市公司股東的投資回報。分紅是將當年的收益,在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項目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通常股東得到分紅後會繼續投資該企業達到複利的作用。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紅,而優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紅。股份公司只有在獲得利潤時才能分配紅利。[1]

基本含義

分紅,亦稱利潤分享,即分配紅利的簡稱。1899年在巴黎舉行的"國際分紅會議"中指出:"分紅是指企業單位提拔一定比例的盈利,分配給該企業單位一般被雇員工的報酬,此種報酬按自由協約的計劃,事先訂定提拔的比率;比例一經決定,即不得由僱主變更"。美國芝加哥大學羅勃·桑納德教授對分紅定義為:"所謂分紅,簡言之,是指受僱員工在其正常薪資之外,分配一部分僱主所得的利潤而言"。

"辭海"對分紅的解釋為:"企業團體於每屆決算時,由盈餘中提出一部分分配於使用人或勞動者,謂之分紅,亦稱花紅,含有獎勵勞動補助工資之意"。陸光先生亦有類似的定義:"僱主為通過人性合作,提高生產,降低成本,因而根據一項自由的合約,將事業單位獲得的利潤,依照事先訂定的比率,與被僱人共享"。此外李善勐先生所作的定義為:"一個經營業務的公司,於經濟繁榮的年度中,獲得盈利,在淨得中提出一部分分配給員工,謂之分紅"。又杜功璧先生亦曾指出:"公司每營業年度終了,經過決算,如有盈餘,通例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提存法定盈餘公積,提列定率股息後,餘數即為股息及紅利,是股東出資的報酬,若讓出若干嘉惠員工,即系分紅。"

在台灣公司法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資本總額50%時,或於有盈餘的年度所提存的盈餘公積,有超過該盈餘 20%數額者,公司為維持股票的價格,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由此可知分配紅利的限制。

簡介:分紅有紅利再投資和現金分紅兩種方式,這兩種分紅方式的差別是,一個是單利增值,而紅利再投資是複利增值。所以大多數客戶比較喜歡選擇紅利再投資的方式。

基金分紅

簡介

指基金實現投資淨收益後將其分配給基金持有人。基金淨收益是指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後的餘額,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分紅是指基金將收益的一部分以現金方式派發給基金投資人,這部分收益原來就是基金單位淨值的一部分。因此,投資者實際上拿到的也是自己賬面上的資產,這也就是分紅當天(除權日)基金單位淨值下跌的原因。

基金分紅與收益:分紅並不是越多越好,投資者應該選擇適合自己需求的分紅方式。基金分紅並不是衡量基金業績的最大標準,衡量基金業績的最大標準是基金淨值的增長,而分紅只不過是基金淨值增長的兌現而已。

對於開放式基金,投資者如果想實現收益,通過贖回一部分基金單位同樣可以達到現金分紅的效果;因此,基金分紅與否以及分紅次數的多寡並不會對投資者的投資收益產生明顯的影響。至於封閉式基金,由於基金單位價格與基金淨值常常是不一樣的,因此要想通過賣出基金單位來實現基金收益,有時候是不可行的。在這種情況下,基金分紅就成為實現基金收益惟一可靠的方式。投資者在選擇封閉式基金時,應更多地考慮分紅的因素。

現金分紅:現金分紅是直接獲得現金紅利,不用支付贖回費,而且免稅,即落袋為安;

紅利再投資:將所分得的現金紅利再投資該基金,即俗稱的"利滾利",這樣做既可免掉再投資的申購費,而且再投資所獲得的基金份額還可以享受下次分紅。

條件

按有關規定,基金分紅需要具備以下3個條件:

一是基金當年收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分配;

二是基金收益分配後,單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三是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能進行分配。

方式

基金分紅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現金分紅,一種是紅利再投資。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若投資者未指定分紅方式,則默認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投資者可以在權益登記日之前去您購買基金的機構處進行分紅方式的修改。

例如,持有一基金10萬份,現每基金份額分紅0.05元:假設選擇現金分紅方式,那麼基民可以得到0.5萬元的現金紅利;假設選擇紅利再投資,分紅基準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25元,那麼,基民就可以分到5000元÷1.25元/份=40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就變為10.4萬份。

開放式基金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但基民可以根據個人的具體情況以及基金行情的變化自主更改。

更改分紅方式時,代銷客戶需持本人身份證和證券卡去原先購買基金的代銷機構修改;直銷的客戶可通過基金公司網站或電話交易系統自行修改。

意義

一般來說,基民每申購贖回一次,必須承擔2%左右的手續費,由於開放式基金分紅可以令基民不用支付任何費用就套現部分現金,對於需要現金或想要落袋為安但又不想出高額贖回費贖回基金的基民來說,分紅具有一定意義。但對於暫時不需要兌現收益、希望繼續充分分享基金未來的上漲空間的基民來說,分紅意義不大。

股息與分紅

股息與分紅,雖然都是股票投資所取得的收益,但兩者之間有明顯的區別:

(1)在數量上,股息的比率一般是相對固定的,而分紅卻隨公司的盈利狀況可多可少;

(2)在時間上,股息發放時間可以是年底或第二年年初,也可分期多次發放,而分紅一般在第二年年初發放;

(3)在對象上,普通股的股東在公司經營狀況欠佳的情況下,可以減少,甚至不分派股息。而優先股的股東一般有股息收入的保障,但一般不參與公司的分紅,普通股的分紅隨公司盈利的增減而增減。

股東分紅

形式

一般地說來,股東可以以三種形式實現分紅權:

1、以上市公司當年利潤派發現金;

2、以公司當年利潤派發新股;

3、以公司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

條件

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

⑴公司當年有利潤;

⑵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

⑶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

⑴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

⑵ 公司在過去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

⑶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

⑴公司在過去三年的連結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⑵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50%;

⑶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並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現金分配方案或2/3紅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