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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是個學術專用詞。

漢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1],已有六千多年的歷史。從倉頡造字的古老傳說到公元前1000多年前甲骨文的發現,漢字有着深厚的歷史底蘊。後來的演變經歷了幾千年的漫長曆程,在形體上逐漸由圖形變為筆畫,象形[2]變為象徵,複雜變為簡單;在造字原則上從表形、表意到形聲。

名詞解釋

《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間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 Countries)總標題是《聯合國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雙重徵稅的協定範本》是聯合國擬定的協調各國相互間稅收關係,為國際簽訂稅收雙邊協定提供使用的示範文本。簡稱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UN協定範本》)。

1921年國際聯盟根據布魯塞爾國際金融會議發出的消除雙重課稅的呼籲,邀請意大利、荷蘭、英國和美國的四位經濟學家組成工作小組,寫出了一份關於國際重複課稅對經濟影響的研究報告;1922年,由國聯金融委員會邀請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法國、意大利、荷蘭、瑞士和英國的七位稅務官員,研究國際重複課稅和國際偷漏稅的行政管理和實務。後來阿根廷德國日本、波蘭、委內瑞拉和美國的稅務官員也參加了這一工作經過1923~1927年期間的多次會議討論,起草了《關於避免對直接稅重複課稅的雙邊協定》、《關於避免對財產繼承重複課稅的雙邊協定》、《關於課稅的行政管理援助的雙邊協定》和《關於課稅的司法援助的雙邊協定》。這些協定及其注釋文本,被提交給國聯成員國和非成員國政府,經1928年10月在日內瓦召開的27國政府專家會議審議,形成了1928年稅收協定範本。國聯理事會財政委員會,又於1933年寫成《國際間分配營業收入協定草案》,1935年6月修訂,形成1935年稅收協定範本。此後不久,國聯財政委員會着手將1928年與1935年的兩個稅收協定範本合併,於1940年6月和1943年7月先後兩次在墨西哥城舉行會議,通過了《避免對收入重複課稅的雙邊協定範本》、《避免對遺產重複課稅的雙邊協定範本》和《建立對徵收直接稅的行政管理相互援助制度的雙邊協定範本》以及上述協定的附加議定書。這些文本一併稱為墨西哥城稅收協定範本1946年3月國聯財政委員會在倫敦舉行第十次會議,重新審議墨西哥城稅收協定範本,對股息利息、租金、年金和養老金徵稅的條款作了較大修改,並且取消了某些條款,擬成倫敦稅收協定範本。1946年4月國際聯盟解散,以後的一段時期有關國際稅務工作,主要由歐洲經濟合作組織承擔1961年改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後於1963年提出《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草案》,幾經修改補充,1977年產生了《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這個範本主要適用於發達國家之間簽訂稅收協定。為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稅收權益,促進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簽訂稅收協定,聯合國秘書長根據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的決定,於1968年成立起草關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稅收協定的特設專家小組,由阿根廷、智利、法國聯邦德國加納、印度、日本、英國、美國等國家和聯合國的稅務官員與專家組成。專家小組經過七次會議討論,制定了一些適用於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為簽訂雙邊稅收協定進行談判的基本原則。聯合國秘書處國際經濟和社會事務部的財政金融局,根據專家小組制定的基本原則,參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77年修訂的《關於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範本》,起草了一份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草案。復經專家小組於1979年12月在日內瓦召開第八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該範本草案文本和條文注釋,最終形成了這一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

範本結構

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的結構分為:協定範圍、定義、對所得的課稅、對財產的課稅、消除雙重課稅的方法特別規定和最後規定等七章,二十九條;主要內容有:避免和消除雙重課稅、避免和防止稅收歧視以及情報交換防止跨國偷稅漏稅等。它的形成,標誌着國際稅收關係的調整進入了成熟階段。它比經合發組織協定範本更注重地域管轄權,易於為發展中國家所接受,同時由於某些條款具有足夠的伸縮性,有助於締約雙方結合各自國家情況,具體商定協定條文。因此,也易於為條件不同的國家所接受。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的產生,促進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簽訂越來越多的雙邊稅收協定和這類稅收協定條文的標準化。

《OECD協定範本》和《UN協定範本》的相似處

1.《OECD協定範本》和《UN協定範本》的結構內容從總體上看,兩個範本在結構上大體相似,都有開頭語(協定名稱和協定序言)、協定條款、結束語。在協定條款中,兩個範本都分為七章,各章題目均一樣,只是在具體條款多少上有所差異,《OECD協定範本》共有30條,《UN協定範本》共有29 條。兩個範本協定條款各章內容簡要如下:

第一章, 協定範圍。包括兩條,說明協定所適用的納稅人、稅種的範圍。

第二章, 定義。包括三條。

第三章, 對所得徵稅。包括16條,分別對各種所得的徵稅權給予確定。

第四章, 對財產的徵稅。兩個範本都只有一條,是締約國雙方對財產徵稅的管轄權的劃分。

第五章, 避免雙重徵稅的方法。兩個範本都包括一條,指出締約國雙方對對方已徵稅款,為了避免重複徵稅,可以選擇免稅法和抵免法,並對如何使用這兩種方法作了說明。

第六章, 特別規定。《OECD協定範本》包括5條,《UN協定範本》包括6條。

第七章, 最後規定。是關於協定生效和終止的規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