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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心理學會是由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審批備案、內蒙古自治區科協主管的具有法人資格[1]的群眾性學術團體。創建於1963年,是內蒙古自治區最早成立的社會團體之一。
發展歷史
內蒙古自治區心理學會是由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審批備案、內蒙古自治區科協主管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群眾性學術團體。創建於1963年,是內蒙古自治區最早成立的社會團體之一。成立大會暨第一屆學術年會於1963年在內蒙古師範大學召開,馬耳任理事長。1980年8月,在呼和浩特市召開了內蒙古自治區心理學會第二屆學術年會,規範了學會的建設和工作。1982年8月,在呼和浩特市召開了內蒙古自治區心理學會第三屆學術年會。
1984年4月和1988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心理學會醫學心理專業組和法制心理專業組分別組織了醫學心理學學習班和發展心理學學術活動。1988年11月,在內蒙古牙克石市成立了內蒙古心理學會中小學心理教育研究會[2],並舉行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專題研討。
2000年8月在呼和浩特市召開了內蒙古心理學會換屆選舉暨學術研討會,陳中永當選為理事長。2014年在呼和浩特市召開了內蒙古心理學會第十三屆學術年會,有全區150多位代表參加並交流。學會於2014年5月17日—18日在內蒙古師範大學召開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新一屆理事會。
學會新一屆理事會的組成情況如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4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4人,常務理事17人,理事61人,會員300多人,分布在全區教育、衛生、政法、企業等領域。學會下設有中小學心理教育研究會、心理與教育測量研究會、大學生心理健康專業委員會、心理教育研究所、積極心理學專業委員會等四個二級機構。該學會在學術交流與科普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學會宗旨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宣傳辯證唯物主義科學理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廣大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以促進我區心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業務範圍
(一)開展區內外心理學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國內學術會議。
(二)組織心理學課題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心理學學科領域的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發現並推薦人才。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譯出版心理學書刊。
(五)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工作,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六)舉辦心理學培訓班、講習班。
(七)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心理學的課題,發揮心理學諮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八)向有關部門反映心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承擔心理學科技成果、心理學儀器及其他心理學產品的鑑定。
(十)接受委託,承擔心理學領域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心理學文獻和標準的編審以及相關項目的論證評估。
(十一)按照規定經批准,對在心理學科研、學術領域中作出突出貢獻和成就的會員,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
學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內蒙古自治區心理學會,英文名稱:Inner Mongolia Psychological Society,縮寫:IMPS。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心理學工作者和心理學研究、教學等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區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宣傳辯證唯物主義科學理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團結廣大心理學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進行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以促進我區心理科學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心理科學知識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心理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本團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內蒙古師範大學國際交流學院1616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區內外心理學學術交流活動,舉辦國內學術會議。
(二)組織心理學課題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心理學學科領域的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發現並推薦人才。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譯出版心理學書刊。
(五)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工作,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六)舉辦心理學培訓班、講習班。
(七)配合或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有關心理學的課題,發揮心理學諮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議。
(八)向有關部門反映心理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承擔心理學科技成果、心理學儀器及其他心理學產品的鑑定。
(十)接受委託,承擔心理學領域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心理學文獻和標準的編審以及相關項目的論證評估。
(十一)按照規定經批准,對在心理學科研、學術領域中作出突出貢獻和成就的會員,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名譽會員。個人會員是本團體組織的主體。
1.普通會員:具有心理學本科學歷的心理學工作者;或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心理學工作3年以上,並有一定工作成績的心理學工作者。
2.學生會員:心理學教學和研究機構中就讀的大學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研究生指國家統招的研究生,不包括在職攻讀學位的學生。
3.名譽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區友好,並願意與本團體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及香港、澳門、台灣的心理學專家、學者,由本人向本團體申請,經本團體兩名會員推薦,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可吸收為名譽會員。外籍和港澳台會員可優惠獲得本團體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團體主辦的學術會議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和港澳台會員。
(二)團體會員是具有一定數量心理學工作者的心理學研究、教學單位及與心理學有關的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心理學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由本團體兩位會員介紹和單位推薦(含專業分支機構和接受本會委託的其他心理學會);
(二)向本團體提交入會申請書;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本團體編輯出版的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補充更新知識。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