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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中新成立的政府機構[1],由文化和旅遊廳管理。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劃,制定有關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協調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

(三)審核、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自治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承擔歷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相關審核、申報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審核或申報文物的發掘、保護、維修、展覽項目。

(四)指導全疆博物館的建設及博物館間的協作、交流。

(五)研究處理文物保護的重大問題;對查出盜竊、破壞、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專業性意見。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辦法;指導文物市場和文物流通業務以及文物出境業務;負責考古發掘文物的移交與分配,負責館藏文物的調撥審批。

(七)編制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劃撥並監督各項經費的使用情況。

(八)統籌規劃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的培訓;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和博物館方面的科研工作。

內設機構

自治區文物局設3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局機關政務,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訪、局機關事務和財務工作;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方針、政策和法規草案,編制文物、博物館事業中長期發展計劃;開展文物、博物館理論研究和文物保護宣傳工作;編制文物、博物館事業經費預算、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計劃並監督實施;承辦廳機關黨委安排部署的工作。

(二)文物保護處研究和指導文物保護工作,擬定相關工程質量標準;審核、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治區文物保護單位,承擔歷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相關審核、申報工作;承辦審核或申報文物的發掘、保護、維修項目工作;組織、指導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方案的論證、設計、施工、質量監督與驗收;指導重大考古項目的實施,組織考古成果的評審鑑定;承辦申報文物建築維修、設計資格和考古發掘領隊資格工作;研究擬定文物流通的具體管理辦法;組織開展文物鑑定工作;指導搶救、回收社會上特別珍貴的文物;承辦申報特許文物的出境工作;研究處理文物保護重大問題[2]

(三)博物館處研究提出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審核全疆各級博物館建設方案,指導博物館業務工作;負責疆內文物藏品的登記、調撥與交換的審批等工作;指導直屬博物館的業務建設;聯繫國內博物館學會和有關省際組織,開展業務和學術交流;統籌規劃文物、博物館專門人才的培訓;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博物館方面的科研工作;督促、檢查文物、博物館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文物、博物館信息網絡的建設並指導運行。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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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發布專題宣傳片

參考文獻